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培育特色产业示范园实施方案》的通知
象政办发[2018]37号
2018-04-10 357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培育特色产业示范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象山县培育特色产业示范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紧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宁波建设全国首批“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的重大战略机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工作加快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7〕2号),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择优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龙头企业带动力强的镇乡(街道)及园区,共建市、县两级“特色产业示范园”,到2019年底,争创市级特色产业示范园1家,县级特色产业示范园4家;到2022年底,力争打造形成百亿级“特色产业示范园”3个以上,初步形成千亿级“特色产业示范园”1个。


  二、创建要求


  1.规模要求。县级特色产业示范园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应达到30亿元,园区内主导产业如果属于县七大细分行业类型的,可以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2.规划要求。园区应位于县重点工业集聚区的产业控制线范围内,空间四至范围明确,独立连片开发建设。园区规划建设面积不低于500亩,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园区成片开发的分园不得超过3处,并都应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且由同一投资建设主体开发运营。


  3.投资要求。示范园建设应有较大的投资强度,三年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25亿元以上,其中主导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60%。


  4.运营方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县共推、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示范园应有明确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开展项目建设,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该管理机构应由示范园所在地政府专门指定,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跟踪服务和对外招商。


  5.企业要求。示范园内应有1家及以上的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行业骨干企业:进入国内同行业规模前三位,拥有国家级知名品牌,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拥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


  6.创建目标。未来10年左右有望成长为百亿级产业平台,园区主导产业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应在20%(含)以上。规划建成至少1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三、创建程序


  1.组织申报。按照先县级后市级的申报顺序,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推荐到县级特色示范园区认定部门(县经信局),然后由县经信局择优再向市经信委提交市级特色示范园区的申报材料。


  2.审核评选。县级特色示范园由县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和实地核查。市级特色示范园由市经信委按照市级认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对结果进行公示,并发文公布,同时签订《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目标责任书》。


  3.考核管理。县级考核每年按照责任书的内容,组织相关专家对园区建设情况进行技术评定和审核,评审通过即为合格。市级考核按照市级的考核标准执行,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


  四、政策保障


  1.示范园建设奖励。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航天智慧科技、临港装备制造、海洋生物(生命健康)、汽配制造、时尚针织休闲等产业集聚发展,择优选择产业基础好、发展空间大、龙头企业带动力强的镇乡(街道)及园区,共建市、县两级“特色产业示范园”,分阶段滚动培育一批高端产业集群。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级“特色产业示范园”,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的“特色产业示范园”按市文件兑现扶持政策;对列入省、市、县级创建名单的制造业特色小镇,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6〕84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


  2.对龙头企业扶持。以千亿级工业龙头企业培育为抓手,推动产业示范园建设。采取“目标责任导向、贡献定比增长、政府大力扶持”的方式,将培育企业的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两税”等三项作为考核评价主要指标,确定千亿级工业龙头培育企业未来三年的“两税”定比增长目标,以2016年度为基数,2017年比2016年增长8%、2018年比2016年增长16%、2019年比2016年增长24%,把培育企业的象山本部为“两税”财政贡献的具体核算和享受企业,其“两税”财政贡献按照每年度定比增长8%的要求,实际贡献的超额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3.重大项目政策扶持。对本地企业在特色产业园内实施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且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对千亿级、行业骨干、高成长等培育企业,每年度考核合格的企业,对其智能化(自动化)改造项目、技改项目、科研投入、管理创新方面按最高档次补助。


  4.鼓励新落户企业。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投资强度符合国家行业要求,注册资金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县外项目,落户在特色产业示范园的,由示范园所在地各镇乡(街道)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土地出让价20%的优惠;项目自投产起3年内,第一年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若亩均税收产出超过县行业平均水平且增幅在15%以上的,再延长一年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5.增强人才支撑。将特色产业示范园作为科创人才智力引进的重要平台,优先引进特色产业示范园亟需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对园区内工业纳税超千万元企业(集团),授予该企业家“经济发展杰出人才”荣誉称号,并奖励企业“人才绿卡”若干张。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扶持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特色产业示范园内企业申报市级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并享受市级政策;对未列入市级重点服务平台的,新创办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按年实际服务中小微企业收入的10%补助相关平台。


  7.规划用地保障。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高标准科学编制园区规划。按照多规融合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镇村规划以及国家供地政策,同时尽可能避让及少占优质耕地的情况下,对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特色产业示范园企业通过准入评审的工业项目,在项目用地符合两规前提下,实行限时供地,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业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府办副主任、县经信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县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建立特色产业示范园联络员工作交流制度、统计报送制度和监测评估机制。各单位要按季度向县特色产业示范园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特色产业示范园创建进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2.落实责任分工。镇乡、街道和园区管委会是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落实推进机制,组建领导班子,完善配套政策,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评估总结特色产业示范园创建成果和有效做法,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不断提升特色产业示范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特色产业示范园创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