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象山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占用耕地优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表层覆土、高标准农田建设、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等,增加新增耕地的土壤肥力,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第三条 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是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主管单位为辖区内(项目区内)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 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应实施耕作层剥离,剥离厚度一般要求达到20至30厘米。确因土壤污染严重、表土劣质不宜种植农作物或是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等特殊情况,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农林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对项目区块的表土厚度、地力条件、剥离面积等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并报经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和备案后,可以不实施耕作层剥离。
第五条 全县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进行现场测量、剥离评估,编制实施方案,报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批准,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优先安排剥离出的优质耕作层用于本辖区的垦造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用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本辖区内暂无土地整治项目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主管单位应协调集中将剥离的表土统一堆放储存,或由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运到附近乡镇的土地整治项目使用。县农林部门要加强对土壤的保育和覆土活化培肥技术的指导,不断提升我县的耕地地力。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合理选址和布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堆放储存场所用地,尽可能选址未利用地、闲置建设用地,做好面积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堆放储存场所四周应围墙圈固,设置告示牌等,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批准实施方案表土剥离完毕,报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第八条 建立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专项资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用地单位应按新增建设用地每亩耕地2.5万元的标准缴纳表土剥离再利用费用,列入供地成本。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县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后,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耕作层剥离、运输、储存、管理、日常维护等经费支出,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表土剥离项目的挖土运输、场地租赁管理等费用按每亩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表土剥离前后测量、评估验收等费用按每亩0.5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保护土地资源的行政措施。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偿无条件地提供优质表土,积极配合支持表土剥离项目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
第十一条 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积极开展表土剥离再利用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实施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或者对工作组织不力,进行通报批评,减考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