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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27 976次


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7〕3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镇海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镇海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旅游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旅游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提升我区旅游工作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扶持资金,纳入区风景旅游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旅游局”)部门预算,用于扶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行业培育、区外游客引进、旅游节庆活动以及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区旅游局主要负责编制旅游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报审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监管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评价项目绩效等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旅游扶持资金。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凡符合旅游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均拥有申请资格。旅游扶持资金使用政策及相关事项,按照阳光政务的要求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旅游业发展规划,突出扶持重点,相对集中使用财力,充分发挥旅游扶持资金对于旅游业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切实提高使用绩效。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旅游扶持资金扶持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具体如下:


(一)常规项目:


1、旅游行业培育,包含A级景区、旅游特色镇(村)、产业融合休闲基地、星(花)级旅游饭店(特色客栈、民宿)、旅行社等行业品牌创建奖励。


2、旅游市场营销,包含旅行社(电商)引进游客、散客专线班次等奖励、旅游人才等获得上级荣誉奖励。


(二)“一事一议”项目:


1、旅游开发建设类,包含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饭店(客栈、民宿)、旅游公共设施以及旅游景区(各类旅游基地)建设扶持补助。


2、旅游市场开拓类,包含旅游企业组织的较大型营销活动、主题类旅游团队活动、旅游商品(宣传品)开发、旅游惠民活动以及旅游节事活动扶持补助。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常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关单位资金或广告业务奖励。


  (一)旅游行业培育类项目

奖励对象

奖励条件

奖励金额

备注

旅游小镇

省级

100万元


旅游景区

国家3A级

20万元


国家4A级

60万元

国家5A级

100万元

各类旅游基地

国家级

80(30)万元

括号外为综合旅游基地标准,括号内为专项旅游基地标准

省级

50(20)万元

市级

10(5)万元

乡村景区

省1A级

5(2)万元

括号内金额为复核通过奖励

省2A级

10(3)万元

省3A级

15(5)万元

各类旅游特色村

国家级

30万元


省级

20万元

旅游酒店

(客栈、民宿)

星级酒店

国家三星级

10万元


国家四星级

30万元

国家五星级

60万元

绿色饭店

国家银树叶级

5万元

国家金树叶级

10万元

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省银鼎级

10万元

省金鼎级

30万元

花级酒店

市三花级

5万元

市四花级

10万元

市五花级

20万元

特色客栈

市三叶级

5万元

市四叶级

10万元

市五叶级

20万元

民  宿

省银宿级

5万元

省金宿级

10万元

省白金级

20万元

旅行社

省三星级

5万元


省四星级

10万元

省五星级

20万元

  (二)旅游市场营销类项目

奖励对象

奖励条件

奖励金额

备注

旅行社

购买景区门票

1-15万元

购票总额20%

区内旅行社奖励金额各档次增加5%

15万元以上

购票总额25%

入住旅游饭店(星级民宿)客房数

500-1000间·天

15元/间·天

提档条件:入住四星级以上饭店(五花、五叶、金鼎及I类旅游饭店)的,引进境外游客入住的,奖励金额各档次增加20元/间·天;区内旅行社奖励标准各档次增加5元/间·天

1000间·天以上

20元/间·天

电商平台

自营销售景区门票10万元以上

销售额的20%用于广告投放


自营销售旅游饭店住宿50万元以上

销售额的5%用于广告投放


旅游企业

镇海散客专线

省内

1000元/班次

奖励前10个班次

省外

1500元/班次

旅游新产品(线路)研发

原创主题性四季游镇海新产品且进行主推

不超过1万元/条

按照规模及影响力

区内景区

门票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

增长额的5%


旅游人才

中级导游证

0.1万元/年

导游人员需年带团20次以上

高级、外语导游证

0.2万元/年

饭店金钥匙

0.3万元/年

旅游企业人员参加区旅游局推荐的行业培训

培训费用50%

旅游技能

比赛获奖

国家级

0.8万元


省级

0.5万元

市级

0.3万元

  (备注:旅游市场营销类项目涉及统计时限为财政年度。)


第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的扶持标准、基数口径、奖励程序等事项,经区旅游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后,由区旅游局实施。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上年度旅游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3月底前向区旅游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镇海区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单位承诺书。


(三)单位相关证照、有关资质、荣誉证书、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1.申请景区、乡村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等品牌创建和优秀人才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供获得荣誉的有关批文和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2.申请游客引进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供景区(饭店)接待游客统计数据、会计核算资料和业务往来凭证。


3申请散客班车补助的单位,应当提供合同、班车时刻表、镇海区旅游饭店住宿(景区门票)发票、活动现场照片(宣传广告)等复印件。


4.申请旅游营业增长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旅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单位名单和金额,在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旅游局页面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其他


第十一条  按照《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规定,对旅游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旅游扶持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旅游扶持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回旅游扶持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旅游扶持资金资格。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或奖励。同一主体同类旅游品牌创建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旅游扶持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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