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7〕3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镇海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镇海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旅游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旅游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提升我区旅游工作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扶持资金,纳入区风景旅游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旅游局”)部门预算,用于扶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行业培育、区外游客引进、旅游节庆活动以及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区旅游局主要负责编制旅游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报审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监管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评价项目绩效等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旅游扶持资金。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凡符合旅游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均拥有申请资格。旅游扶持资金使用政策及相关事项,按照阳光政务的要求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旅游业发展规划,突出扶持重点,相对集中使用财力,充分发挥旅游扶持资金对于旅游业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切实提高使用绩效。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旅游扶持资金扶持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具体如下:
(一)常规项目:
1、旅游行业培育,包含A级景区、旅游特色镇(村)、产业融合休闲基地、星(花)级旅游饭店(特色客栈、民宿)、旅行社等行业品牌创建奖励。
2、旅游市场营销,包含旅行社(电商)引进游客、散客专线班次等奖励、旅游人才等获得上级荣誉奖励。
(二)“一事一议”项目:
1、旅游开发建设类,包含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饭店(客栈、民宿)、旅游公共设施以及旅游景区(各类旅游基地)建设扶持补助。
2、旅游市场开拓类,包含旅游企业组织的较大型营销活动、主题类旅游团队活动、旅游商品(宣传品)开发、旅游惠民活动以及旅游节事活动扶持补助。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常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关单位资金或广告业务奖励。
(一)旅游行业培育类项目
奖励对象 | 奖励条件 | 奖励金额 | 备注 |
旅游小镇 | 省级 | 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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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 | 国家3A级 | 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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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4A级 | 60万元 |
国家5A级 | 100万元 |
各类旅游基地 | 国家级 | 80(30)万元 | 括号外为综合旅游基地标准,括号内为专项旅游基地标准 |
省级 | 50(20)万元 |
市级 | 10(5)万元 |
乡村景区 | 省1A级 | 5(2)万元 | 括号内金额为复核通过奖励 |
省2A级 | 10(3)万元 |
省3A级 | 15(5)万元 |
各类旅游特色村 | 国家级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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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20万元 |
旅游酒店 (客栈、民宿) | 星级酒店 | 国家三星级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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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星级 | 30万元 |
国家五星级 | 60万元 |
绿色饭店 | 国家银树叶级 | 5万元 |
国家金树叶级 | 10万元 |
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 省银鼎级 | 10万元 |
省金鼎级 | 30万元 |
花级酒店 | 市三花级 | 5万元 |
市四花级 | 10万元 |
市五花级 | 20万元 |
特色客栈 | 市三叶级 | 5万元 |
市四叶级 | 10万元 |
市五叶级 | 20万元 |
民 宿 | 省银宿级 | 5万元 |
省金宿级 | 10万元 |
省白金级 | 20万元 |
旅行社 | 省三星级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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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四星级 | 10万元 |
省五星级 | 20万元 |
(二)旅游市场营销类项目
奖励对象 | 奖励条件 | 奖励金额 | 备注 |
旅行社 | 购买景区门票 | 1-15万元 | 购票总额20% | 区内旅行社奖励金额各档次增加5% |
15万元以上 | 购票总额25% |
入住旅游饭店(星级民宿)客房数 | 500-1000间·天 | 15元/间·天 | 提档条件:入住四星级以上饭店(五花、五叶、金鼎及I类旅游饭店)的,引进境外游客入住的,奖励金额各档次增加20元/间·天;区内旅行社奖励标准各档次增加5元/间·天 |
1000间·天以上 | 20元/间·天 |
电商平台 | 自营销售景区门票10万元以上 | 销售额的20%用于广告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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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销售旅游饭店住宿50万元以上 | 销售额的5%用于广告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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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 | 镇海散客专线 | 省内 | 1000元/班次 | 奖励前10个班次 |
省外 | 1500元/班次 |
旅游新产品(线路)研发 | 原创主题性四季游镇海新产品且进行主推 | 不超过1万元/条 | 按照规模及影响力 |
区内景区 | 门票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 | 增长额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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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人才 | 中级导游证 | 0.1万元/年 | 导游人员需年带团20次以上 |
高级、外语导游证 | 0.2万元/年 |
饭店金钥匙 | 0.3万元/年 |
旅游企业人员参加区旅游局推荐的行业培训 | 培训费用50% |
旅游技能 比赛获奖 | 国家级 | 0.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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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0.5万元 |
市级 | 0.3万元 |
(备注:旅游市场营销类项目涉及统计时限为财政年度。)
第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的扶持标准、基数口径、奖励程序等事项,经区旅游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后,由区旅游局实施。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上年度旅游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3月底前向区旅游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镇海区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单位承诺书。
(三)单位相关证照、有关资质、荣誉证书、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1.申请景区、乡村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等品牌创建和优秀人才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供获得荣誉的有关批文和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2.申请游客引进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供景区(饭店)接待游客统计数据、会计核算资料和业务往来凭证。
3申请散客班车补助的单位,应当提供合同、班车时刻表、镇海区旅游饭店住宿(景区门票)发票、活动现场照片(宣传广告)等复印件。
4.申请旅游营业增长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旅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单位名单和金额,在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旅游局页面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其他
第十一条 按照《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规定,对旅游扶持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旅游扶持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旅游扶持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回旅游扶持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旅游扶持资金资格。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或奖励。同一主体同类旅游品牌创建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旅游扶持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旅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