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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及服务业成长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17〕42号
2017-05-15 387次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及服务业成长企业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及服务业成长企业奖励办法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区内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区实际,建立区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和服务业成长企业专项奖励资金,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为注册在宁波保税区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仓储物流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类金融业、国际国内贸易、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等企业,上述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


  二、奖励条件


(一)基本条件。受奖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经营业绩突出。受奖企业应属我区各行业标杆企业,其年度相关经济统计数据位于我区行业前列,能有效带动相关产业在我区快速集聚发展,能积极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功能拓展。


  2.地方财力贡献大。受奖企业年度综合纳税贡献居于全区前列,且地方财力贡献较大。


  3.具有较大的招商潜力。受奖企业的投资方来源于大市外,且有较大的招商引资、招商引贸以及招商引税潜力。该类企业一般应有央企、地方国企、上市公司或者国际国内500强企业背景,能充分利用保税区功能优势在我区设立或发展为总部型企业或区域性营运中心。受奖企业管理团队优秀,且有能力进一步推动投资方和我区开展后续项目合作。


  4.具有高成长性。受奖企业虽然经营规模较小,但成长性好且行业经营业绩突出,商业模式先进,对我区地方财力增长贡献增长较快,后续发展潜力较大。


  5.经管委会认定对我区经济有重要贡献的其他企业。


  (二)其他条件。受奖企业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占用区域土地或厂房等有形资源的生产性和仓储型企业,其年度亩均税收须达到20万元/亩以上。未达到区域环保要求或未达到管委会节能减排指标要求且属低效益高能耗淘汰企业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2.奖励年度企业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偷漏税行为,无恶意逃废债务或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劳资关系和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审合格,社会公众形象和企业信誉良好。


  三、奖励名额和标准


  根据受奖企业具体情况,分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和服务业成长企业两类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一)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对企业的当年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选产生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若干名。若企业主要投资方相同,可合并生产经营数据进行评定排名并选取一家企业计入评奖。每家奖励标准分别为:金奖100万元,银奖50万元,铜奖30万元,优秀奖20万元。


  (二)服务业成长型企业。对未获评经营管理先进且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其当年业务增长情况、地方财力贡献以及企业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评定,每家奖励标准为10万元。


  四、奖励程序


  1.职能部门初步评选。财政年度结束后,由区财政局会同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拟奖励企业名单上报管委会。


  2.管委会研究决定表彰。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对上报的拟奖励企业进行讨论决定,并由管委会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五、奖励资金渠道


  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及服务业成长企业奖励资金每年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奖励总额原则上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发布之日后30日)起实施。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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