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投资机构引才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投资机构引才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关于促进投资机构
引才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人才强区”战略,围绕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等重大部署,加快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鼓励投资机构通过以投带引等方式引荐各类人才,促进人才与资本的对接,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北岸智谷”建设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北区委发〔2015〕25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引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江北创业创新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投资机构或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项目引荐人)。
1、引荐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要符合奖励标准。
2、创业指高层次人才(团队)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江北创办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有效存续期内不搬离江北。
3、创新指高层次人才(团队)被江北企业或机构留用,每年全职在江北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
二、奖励标准
项目引荐人引荐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落户后,根据项目的合作方式、人才产出等综合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1、引荐“千人计划”人才创业奖励。项目引荐人通过以投带引等方式推动国家、省“千人计划”(或相当层次)人才来江北创办企业,且对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国家级、省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人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引才奖励。并按照项目引荐人对企业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引荐高层次创业人才奖励。引荐的人才入选各类“千人计划”(或相当层次)的创业类扶持,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人最高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引才奖励。项目引荐人对企业实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引荐高层次创新人才奖励。引荐的人才被江北区企业留用,入选各类“千人计划”(或相当层次)的创新类扶持,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项目以1:1的比例,分别给予项目引荐人和用才单位最高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奖励程序
1、项目引荐人引荐的人才项目,需事先到江北区委人才办进行登记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予以奖励。
2、项目引荐人在人才项目进展达到备案约定的标准后,可向区委人才办提出奖励申请。
创业类人才项目,符合奖励标准第1条、第2条所要求的,自企业注册成立起3年内,且收到项目引荐人承诺的投资款6个月后,可提出奖励申请。申请需提供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场地证明、人员到岗证明、投资资金到账证明、项目备案协议,项目引荐人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创新类人才项目,符合奖励标准第3条所要求的,在我区实际工作6个月后,可提出奖励申请。申请需提供创新类人才工资清单、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产品研发、专利申请、设备购买、项目备案协议,项目引荐人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同一项目,存在多个项目引荐人的,由登记备案的项目引荐人与利益各方自行协商解决。
四、相关说明
1、高层次人才(团队)指《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
2、江北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与的项目,超过协议投融资部分方可享受上述政策。
3、投资机构以外的项目引荐人达到奖励标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4、入选各类“千人计划”(或相当层次)的扶持包括自主申报入选和直接认定等方式。
5、项目引荐人引荐的同个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同个项目多次投融资的,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6、上述奖励资金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7、党委政府公职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
8、奖励资金的税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本办法自2017年8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