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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通知
2018-08-08 435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取消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施工许可前)通过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115.238.132.42:8000/)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


  (一)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承诺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样表详见附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可不上传);


  (三)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四)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证明材料(保函、保险单、保证金收款凭证等,担保格式须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等文件规定);


  (五)直接发包项目还需上传项目建设单位的企业章程(资金组成部分)。


  三、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应符合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规定。


  四、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再保存纸质合同档案,不再加盖合同备案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对未如实填报项目信息、上传材料弄虚作假和违法发包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合同款支付担保不再实行集中保管,由工程担保受益人负责保管。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4〕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附件: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承诺(样表)

发改委统一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立项批准文号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代建单位


联系电话


承包单位


联系电话


建设规模


发包方式


合同额


标段金额


质量标准


合同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

年月日

项目管理

机构人员


本单位郑重承诺:

1.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该项目信息、人员及上传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招标项目符合投标承诺;

2.发包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发承包双方具有相应的发承包资质;

4.项目部人员配备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6〕20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施工许可证无法申领的后果,并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理。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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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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