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8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规范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6〕7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型初创企业是指在象山县注册的(五年内),经宁波市科技局核准备案的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转移支付至我县用于支持象山县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宁波市智团创业项目、象山县创新型初创企业研发项目等方式对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支持。
第五条 宁波市智团创业项目申报可参见《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第六条 象山县创新型初创企业研发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和研发投入;
(二)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产品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对列入创新型初创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支持的,结合项目总投入、技术领域和研发周期,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无关的工作。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科技局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