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专项扶持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立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含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品牌收购及商标价值运用)专项扶持项目,目的在于贯彻落实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提升我市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意识,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第二条 商标品牌建设专项扶持项目资金在宁波市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两创示范”相关专项资金额度内列支,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以预算安排额度为上限。
第三条 商标品牌建设专项扶持项目范围
(一)支持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申请注册境外商标并被核准的,包括按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办理且一次性注册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通过单一国家(组织)注册方式提交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前述境外注册商标系指在财政部等五部委确定的两创示范期内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且已被核准的。
(二)支持企业收购境外注册商标品牌,可按每件境外商标实际支付收购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前述所收购境外(含港澳台)注册商标品牌,系指在两创示范期内完成签约并执行商标收购,该商标所有权属外方且在国外注册存续期至少五年,并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注册商标。
(三)支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按一年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实际计取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前述商标质押贷款系指在两创示范期内开展的商标质押融资业务,主要支持纯商标所有权质押贷款业务(允许视情追加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原则上不包括与其他授信捆绑的商标质押融资。
第四条 在专项扶持项目资金年度预算限额内,如按扶持政策规定,当年度预算资金不足以发放的,则以当年度本项预算安排资金额度为限按比例递减分配;如当年度专项扶持项目资金不发生或发放资金余额部分,则可纳入下期预算结转使用。
第五条 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条件
在两创示范期内,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本办法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项目范围、具备资格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均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的合规主体资格证明;
(三)申报项目有关批文、权利证书、协议合同、备案报告、认证公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四)有关费用凭据、财务审计报告等;
(五)有关项目申报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承诺;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专项扶持项目审批程序
(一)专项扶持项目一般按年度要求申报,凡符合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资格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申报期内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在20天内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筛选、核对完毕,初审通过后即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
(二)市市场监管局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天内组织力量审核,审核之后统一报市两创办审定。
(三)为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时可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市两创办分管领导提议,视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确保项目真实可靠。
(四)经审定的专项扶持项目及相关资金安排方案,应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市“两创示范”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将相关专项扶持项目资金按规定拨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