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口镇第三产业(服务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第三产业(服务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第三产业(服务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溪口镇第三产业(服务业)快速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溪口镇第三产业(服务业)产业建设,根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6〕56号)精神,决定设立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第三产业(服务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服务业产业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是由溪口镇财政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溪口镇现代服务业建设。
第三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的原则,以引导设立服务业专项基金和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运作。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投资对象
第四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由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武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首期规模2亿元人民币,实行分步到位、逐年追加。服务业产业基金出资引导社会资金合作设立服务业专项基金。服务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服务业专项基金规模的50%,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武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社会捐助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服务业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服务业产业基金出资、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资、公开募集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
第六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服务业专项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溪口镇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第三产业发展政策导向,主要用于第三产业(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扶持、服务业产业园区建设和互联网形态下新型服务业扶持等;投资对象主要为在溪口镇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服务业类企业等。
第七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服务业专项基金闲置资金可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决策管理
第八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服务业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服务业产业基金评审委员会、服务业产业基金法人机构、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服务业专项基金托管银行,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组建方案各司其职。
(一)服务业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服务业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由溪口镇镇长任主任,镇各局(办)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审议服务业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确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重点、托管银行;确定服务业专项基金合作方案;核准服务业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财政局,由镇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管委会日常协调工作;组织服务业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评审,监督落实经管委会审议批准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重点等事项;监督检查服务业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基金运行机构提交的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等。
(二)服务业产业基金评审委员会。服务业产业基金评审委员会作为管委会的决策评审机构,其成员由管委会成员代表、创投行业专家和相关专业专家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拟投资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方案、服务业专项基金设立方案等事项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
(三)服务业产业基金法人机构。服务业产业基金由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服务业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暂命名)作为实体负责运行。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服务业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按法律规定签署出资人相关法律文书,负责服务业产业基金专户管理、核算,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加强服务业直接投资的投后管理和评价;对服务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评价;接受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监督,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四)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服务业专项基金由基金法人机构委托专业运行机构进行管理。服务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公开发布基金投资意向,并进行筛选后提出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服务业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五)服务业专项基金托管银行。服务业专项基金原则上需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确定基金托管银行。服务业专项基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运行机构出具监管报告。
第四章 基金运作模式
第九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主要采取引导设立服务业专项基金和直接投资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引导设立服务业专项基金是指由服务业产业基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专项基金。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由服务业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直接投资原则上采用资本化股权投入方式运作。
第十条 设立服务业专项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备案;
(二)须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制独立法人企业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三)注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奉化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服务业专项基金项目投资决策的程序为:
(一)公开征集: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发布投资指南,向社会征集投资项目;
(二)拟定方案: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收益分配、退出方案等提出意见建议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投资合作: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投资方案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完成项目投资,并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投后的日常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用于项目直接投资应当遵循“引导、公开、科学”的原则,通过调研分析、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等作出决定,决策程序包括:
(一)公开征集:按照服务业产业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服务业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直接投资申报指南;
(二)受理申请:服务业经营主体向基金法人机构提出项目申报;基金法人机构受理后,会同服务业产业主管部门自主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方案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后报服务业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
(三)专家评审:服务业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管委会审议;
(四)审议决策:服务业产业基金管委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对服务业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并以管委会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明确;
(五)社会公示:服务业产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拟定的直接投资方案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服务业专项基金投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第十五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设立运行期限为7年,到期后重新申请。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服务业专项基金可以采取约定回报率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十七条 服务业专项基金政府出资部分投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他股东或合伙人。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服务业专项基金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确定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符合约定退出条件时退出。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退出、其他股东(合伙人)回购退出、清算退出和协议退出等,基金退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应优先清偿服务业产业基金、服务业专项基金出资部分。服务业产业基金、服务业专项基金以投资额度为限,对项目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九条 服务业专项基金退出的一般程序是: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退出的一般程序是:基金法人机构提出、管委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发现影响基金投资资金安全、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由服务业产业基金法人机构或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经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批准后办理退出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法人机构、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服务业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法人机构、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报送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服务业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报区产业基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服务业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报区产业基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业专项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服务业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报告,并由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服务业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加强对服务业产业基金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对基金运作情况、运行效果、投资方向、投资收益及其资产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业专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由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服务业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予以约谈、警告,必要时可取消受托管理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业产业基金、服务业专项基金在管理和运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追偿相关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述条款中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可从上级规定。未尽事宜另作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