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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海区“专精特新”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经信〔2018〕168 号
2018-10-22 1567次

各镇(街道)、园区,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帮助我区企业加强产业链合作,积极拓展市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鼓励作用,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制定了《镇海区“专精特新”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18 年 10 月 22 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5 号),根据《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 号)和《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7〕111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专精特新”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区工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精特新”企业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经信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精特新”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奖补对象、条件、标准、申报材料

 

  第五条 总体目标通过三年(2018 年 7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1 日)努力,培育100 家区级“专精特新”企业,推动成长为细分行业“隐形冠军”,示范带动中小微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强化精益管理、开展特色经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镇海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条 认定标准

 

  区“专精特新”企业应符合通用标准和专项标准,并通过专家评审后予以认定。


  (一)通用标准

  1.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镇海区内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2. 2017 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6000 万元以下,纳入企业综合评价的应为 B 档及以上;


  3.2017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不低于 15%,或上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幅不低于 10%;


  4.科技创新、研发设计类制造企业可降低主营营业收入要求至 50 万元。

 

  (二)专项标准


  1.专业化。长期专注并深耕产业链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或是与大型企业形成协作配套系。                                

  

  2.精细化。能够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企业产品质量高于国家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开展精益生产和精益管理,企业内部建立较为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

  

  3.特色化。注重特色化生产和经营,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生产(或提供特色化的销售服务),企业有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

  

  4.新颖化。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快速应对市场需求,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领域或环节实施创新,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


  区经信局印发申报通知,由企业自愿申报,各镇(街道)、园区组织推荐,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并附电子文档。


  申报资料:


  1.《镇海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申报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 近两年财务报表;

  

  4. 企业申请报告;

  

  5. 申报通知中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认定


  区经信局制定区“专精特新”企业评分标准(附件),组织相关专家(管理、行业、财务、金融专家组成)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列入区“专精特新”企业初步名单。

  

  (三)结果公示

 

  区经信局在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区“专精特新”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四)发文确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经信局发文确定企业名单。

 

  第八条 培育管理

  

  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期为三年(2018 年 7 月 1 日-2021年 6 月 31 日),采取“一次认定、每年考核”的动态管理办法。区经信局在每年 6 月底前对“专精特新”企业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考核(2018 年度仅考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幅 12%以上;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主要考核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比 2017 年平均增幅 12%以上,在“专”、“精”、“特”、“新”方面有 3 项以上新进展),对完成当年度培育目标的企业享受财政政策,没有完成当年度培育目标的企业不享受财政政策。

 

  第九条 扶持政策


  (一)加强金融扶持

对经认定列入区“专精特新”培育计划的企业,通过举办专题金融对接会,加强向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的推介力度,着力破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主动对接区“专精特新”企业,加强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 1%。

 

  (二)加大政策奖励


  对经认定列入区“专精特新”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银行贷款年日均额 2%的贴息补助和担保年日均额 1%的担保费补助。单家企业享受补助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最长不超过三年。(同类贴息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已享受过区成长型企业、初创期企业、科技贷等财政贴息政策的,满三年后可享受该政策)


  (三)加强服务保障


  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精准服务,组织座谈交流和管理培训,着力加强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加大政策、要素保障力度。

 

  (四)加强宣传报道


  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大力宣传报道“专精特新”企业典型案例,营造“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制造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三、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资金兑现


  (一)资金申请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在次年 6 月底前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信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原则上政策项目一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 银行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利息支付清单、借、还款凭证,担保合同和担保费收据;


  4. 申报通知中的其他材料。


  (二)资金发放


  区经信局按照申报通知文件明确的程序组织审核,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在相关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到企业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区经信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四、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区经信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五、附则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十五条 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需满足研发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2%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留区部分,按纳税年度计算。落户3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上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本办法不受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不小于3万元限制。


  第十七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 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7〕111 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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