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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人社局关于印发镇海区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15 39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走上成功创业之路,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和创新推动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7〕36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镇海大学生创业园内创办企业(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都纳入到创业扶持范围,享受我区推出的各项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优秀成熟的项目,经自主申报,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可入驻大创园加速器进行扶持。对上级评审认可的优秀创业平台也可获得相应扶持。

 

第三章  补助标准、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建立大学生创业集聚平台。积极鼓励社会资源创建大学生创业的集聚和创新平台,对经区人社部门报备推荐,上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实施创业启动资金无偿资助。每年安排大学生创业启动扶持资金,为镇海大学生创业园及共建大创园内的三年孵化期内大学生企业提供扶持,经评审后,给予2-20万元的启动资金无偿资助。


  1. 申报条件。大创园内签订1年以上入驻协议、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6个月或共建大创园评审通过的企业,从入驻大创园注册之日起即可申报。


2.扶持标准和期限。每年6月申报一次,经评审分2万、3万、5万、8万、10万、20万元等6档;扶持资金分两期发放,首期考核合格发放70%,第二年提交申请材料考核合格后发放剩余30%,无特殊情况三年内申报;特殊情况经企业申请,人社部门批准可延长1年。


3.申报材料。

(1)《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在校生须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接受项目孵化证明)、项目计划书及入驻合同;

(3)工商注册(登记)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纳税情况证明;

(4)评审结果相关文件。


第八条  实施创业场租补贴。在大学生创业园内创业的,孵化器按第一、二年全额,第三年二分之一的额度给予20-75平方米(75平米以内)的,每平方不超过20元的创业场租补贴;入驻加速器的企业,给予三年场租免租政策,孵化期享受的场租补贴资金不再重复。


  1. 孵化器场租补贴


(1)申报条件。在镇海大创园内租赁经营场地,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3个月。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第一、二年全额,第三年二分之一的额度给予75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场租补贴。总的补贴月份不超过36个月,每半年申请一次。

(3)申报材料。

(3-1)《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2)镇海区大学生创业办公用房租金发票复印件;入驻合同和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3-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在校生须提供在校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2.加速器场租补贴

(1)申报条件。符合入驻大学生创业园条件,且签订五年入驻协议正常经营的企业。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人社局和新城管委会合作打造加速器入驻协议规定享受三年场租减免。


 第九条  实施大学生创业核心成员租房补贴。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注册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的核心成员(法人),可享受2年内每月800元租房补贴。

1.申报条件。在镇海大创园内租赁经营场地,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租赁协议,实际经营满3个月,且人事关系在我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次申请法人补贴,以法人的人事档案到镇海的月份为起点开始补贴。


2.补贴标准和期限。每月补贴800元,总的补贴月份不超过24个月,每半年申请一次。


3. 申报材料。

(1)《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入驻合同等复印件;

第十条  共建大创园活动经费。甄选创业氛围浓厚的高校建立“校地共建大创园”,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平台共建、人才项目引进、项目升级培育、导师资源共享等共建活动,给予共建合作方每年不超过10万元共建经费。

1.申报对象。签订“校地共建大创园”合作协议的高校。

2.申报时间。每年11月申报一次,提供相关的合作共建资料。

3.补助期限。根据共建协议签订期限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财力贡献奖励。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加速器的注册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选择申请区有关企业经营业绩奖励政策,但同一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加强组织和宣传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创业服务模式,形成政府、企业、高校、创业大学生和广大社会组织机构共推创业的良好机制。


第十三条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积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代理、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开辟大学生创业专栏,及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全面、有效的资讯。邀请各类创业专家和社会专业咨询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加强对创业过程的指导,建立健全阶梯型创业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实施创业项目奖励。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园区明星企业评选、创投与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创业项目交易会。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加大对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督、指导制度,帮助和指导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对创业大赛和明星企业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创业项目和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倡导创业精神和创新文化。推荐自主创业大学生参加市十佳大学生“创业新秀”评选,积极提倡“勇于创业,宽容失败,鼓励创业”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文化,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创业扶持机制,营造更加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对奖补对象履行承诺、协议约定义务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缴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再次申报政策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享受扶持的创业企业及平台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社保缴纳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各项扶持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本政策中涉及的企业单次奖补金额不受小于3万元取消奖补的限制。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中,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留区部

分,按所属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在没有解决问题或整改通过之前停止申报各项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整年度政策兑现事项适用本办法。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没作规定的,执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相关规定。《关于大力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实施办法》(镇人才发〔20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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