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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05-07 324次


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社会科学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8年5月7日


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实施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项目,加快培育我市青年社科人才,是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地规范实施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项目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致力于培养一批在基础理论或应用研究方面有一定研究实力和影响力的青年学科带头人,为繁荣宁波哲学社会科学、服务宁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宁波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是培育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审批、确定培育对象及其研究项目。


  2.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是培育项目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培育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培育项目申报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申报人必须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或相关工作;


  2.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是在甬的高校、党校、研究机构,及有关单位;


  3.申报人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


  4.申报人必须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单位组织申报。申报人填写《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科研管理处。设有科研管理职能处室的单位,须通过科研管理职能处室申报。


  2.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组织审批。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审议决定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名单,并予以公布。


  4.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每三年申报一次。


  第五条 培育对象


  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人数根据申报和评审情况,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会议确定,每一批总人数不超过34人。


  第六条 主要任务


  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在三年内需完成以下五项任务


  1.独立完成三篇公开发表论文,其中一篇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


  2.主持完成一项研究课题。课题由培育对象申报,市哲社规划办统一发布。


  3.参加(或组织)一系列学术活动。


  4.完成一篇决策建议稿,并在宁波社科院(市社科联)主办的《社科成果专报》刊发。


  5.完成市社科联(市社科院)委托的临时性任务。


  第七条 考评方式


  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要制定完善的科研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按期向市社科院科研管理处递交年度工作规划、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考评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组织,考评一般在第三年的10月份进行。


  考核评估中,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须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或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盖章认可的三年书面总结报告;


  2.提供署名“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项目资助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汇编。


  3.参加(或组织)一系列学术活动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1.考核合格的,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发文确定为宁波市社会科学青年学科带头人。


  2.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为宁波市社会科学青年学科带头人。


  第九条 经费资助和拨付方式


  1.培育期前两年,市社科院(市社科联)每年年初给予培育对象财政资助经费,资助经费额度根据培育对象人数和市财政下拨资金额度确定。


  2.培育期第三年经费拨付,根据三年期满考核情况而定。考核合格的,拨付第三年经费。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年经费不再拨付。


  4.培育对象按本规定申报立项的一项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以及完成的一项决策建议稿,经费不再另拨。


  5.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给予培育对象的资助经费按规定拨至培育对象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6.培育对象所在单位按市社科院(市社科联)下拨的经费,以1:1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


  第十条 撤销、退出处理


  在培育期内如有违法乱纪或违反学术道德情况,不再适合作为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的,报经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后,撤销其培育对象资格,已下拨经费按所在单位渠道予以追回。


  培育对象在培育期内如因本人工作调动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的,经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报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后,准予退出,已下拨经费按所在单位渠道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培育对象所在单位职责


  1.培育对象所在单位要为培育对象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保障,切实解决其在科研和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督促、检查、帮助培育对象完成科研计划。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培育对象管理办法》(甬社科院联[2006]39号)终止执行。


  本办法由市社科院(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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