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区文改办 奉化区财政局关于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8〕80号)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政发〔2018〕2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大、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综合会审、结果公示、集中拨付”管理模式。
第四条 在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改办)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是符合《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所明确的资金扶持方向,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从事文化产业类别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研发、服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个人以及从事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一)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行业代码在宁波文创产业统计代码范围内)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文化产业优质特色项目、文化产品市场推广、文化会展等;
(三)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业态和项目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或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四)申请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七)受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估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区文改办负责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地镇(街道)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奉化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申报承诺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和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三)其他材料
1、申报原创院线电影扶持的需提供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有关部门核准文件与院线上映合同、票房证明等播出凭证;申报电视剧、动画片扶持的,需提供影视作品版权登记资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及播出合同、播出凭证、题材说明等证明材料;申报微电影、网络剧扶持的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站收购合同、播出证明等材料;
2、扶持政策中涉及营业收入、税收收入、地方财政贡献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完税凭证;涉及增速、增加值增幅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两年及以上财务报表和完税凭证(其中涉及增加值增幅的规上企业需提供上报统计部门的财务报表);涉及注册资金(实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民营文化体育场馆扶持的,需提供经营场所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合同以及民营场馆、体育健身场馆的资质证书等材料;
4、申报文化企业连锁化发展扶持的,需分别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营许可证以及总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报批程序为:
(一)企业申报。根据《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区文广新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
(二)部门审核。申报结束后,由区文改办、财政局、文广新局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
(三)综合会审。组织区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或专家),对申报项目和企业进行会审,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
(四)结果公示。对确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列入当年支出安排的项目,按相关程序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个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取消该单位两年内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一企一策”或其他特殊优惠的文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中所列条款。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事项已获区其他部门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应条款。因本政策调整原因,对往年政策同一扶持项目差额部分不做追溯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改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12月14日起实施。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