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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30 1024次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关于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30日


江北区关于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高〔2013〕117号),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等相关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宁波市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类别


  (一)初次认定补助。初次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补足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初次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补足2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二)毕业企业补助。对于年度毕业企业超过5家的市级孵化器,按照超出数量给予每家3万元额度资助孵化器。其中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超过600万元(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2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新增面积补助。对于扩建、改建的市级孵化器,按照其新增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给予50元/平方米标准的资助。


  (四)专业孵化器补助。对于实验室、平台建设需要所购置的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购置金额的20%给予资助。


  (五)同一家孵化器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各类滚动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众创空间补助类别


  (一)前期建设投入补助。按照其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与设施维护等实际投入金额,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和20万元补助。


  (二)创新创业活动补助。对于承担政府服务事务共同联办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赛事、创业交流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直接支出的20%比例,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滚动支持后续补助。根据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上年度服务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按照不超过30%比例确定优秀众创空间和优秀创客服务中心,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的滚动支持。


  第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资金申报


  1.浏览宁波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登录“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点击选择“TJ-C0602BZ科技企业孵化器滚动支持”相应栏目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2.由“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打印纸质材料,连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土地证)、科学仪器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属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其中申报材料封面应采用纯色厚纸按照附件样式统一印制,勿喷、涂塑,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二)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资金申报


  1.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如实填写《宁波市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补助申报表》(附件1),附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运营主体佐证材料。


  (1)申请前期建设投入补助,另需填写《前期建设投入明细表》(附件2),提供前期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等清单及其金额,并附具相应的购买发票复印件;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与设施维护等施工合同及其支付凭证。


  (2)申请创新创业活动补助,另需填写《创新创业活动明细表》(附件3),提供实际支出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有关凭证,以及与政府共同联办活动协议或合同文本、活动手册(方案)、图片照片及活动总结材料。


  (3)申请滚动支持后续补助,另需按照《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编写提纲》(附件4)所列内容及材料要求,整理撰写上年度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总结,并附具相应的佐证及文字说明材料。


  2.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填写的《宁波市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补助申报表》及其附表,应与相关购买发票、支付凭证、协议合同文本、图片照片等佐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后,提交所属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其中申报材料封面应采用纯色厚纸按照附件5样式统一印制,勿喷、涂塑,内附总目录和页码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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