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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调整部分产权管理事项审批方式的通知
2018-11-12 328次


各市属企业:


  根据《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清单(2018年版)》(甬国资发〔2018〕47号),为优化国有产权管理方式,落实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经市委国资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部分产权管理事项的审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良资产核销管理


  (一)各出资企业批准本级及下属各级子企业的不良资产核销事项,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出资企业应将上一年度不良资产核销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1000万元(含)以上的,情况复杂、难以把握的非正常不良资产核销事项应在事前单项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年度不良资产核销备案表(附件1);企业内部决议文件;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核销资产的清理、处置与追索情况;账务处理情况;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情况;其他相关资料。


  (三)各出资企业应遵照《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甬国资〔2007〕5号)和《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甬国资〔2007〕12号)的规定,完善本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严格把握资产损失的认定,规范履行核销相关程序,加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二、对外捐赠管理


  (一)各出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汇总本集团内各级子企业的捐赠项目,形成年度捐赠计划,于当年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在报送捐赠计划前,应与市国资委职能处室充分沟通。备案资料包括:年度捐赠计划备案表(附件2);捐赠计划的企业内部决议文件;捐赠协议、会议纪要及上级单位通知文件等相关依据;与捐赠相关的其他资料。


  (二)年度捐赠计划内的捐赠项目由出资企业实施;年度捐赠计划之外的新增捐赠项目,出资企业应及时调整捐赠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列入年度计划的捐赠项目应有明确的捐赠事由、捐赠对象和捐赠金额,并符合《宁波市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甬国资发〔2008〕17号)规定的捐赠类型、捐赠方式等各项要求。


  (四)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出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捐赠计划的执行情况,附已实施项目的内部决议、捐赠方案、捐赠协议和相关凭证等相关资料,对列入计划但未实施的捐赠项目应说明原因。


  (五)企业实施全面预算后,年度捐赠计划应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六)各出资企业要严格按照甬国资发〔2008〕17号文件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捐赠管理,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三、增资扩股管理


  (一)各出资企业批准下属各级子企业的增资扩股公开选择投资者事项,其中失去重要子企业控股权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各出资企业要按照《市属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开选择投资者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5〕87号),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择优引进战略投资者,积极推进竞争类子企业的混改进程。


  四、其他事项


  (一)出资企业内部全资企业之间的股权或实物资产无偿划转,由该出资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的资产协议转让、无偿划转、核销等资产处置事项由企业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国资委批准。


  五、各出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健全自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市国资委将加强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则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6〕35号)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调整市属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甬国资产〔2012〕59号)废止,《市属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开选择投资者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5〕87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国资委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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