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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科技局 江北区财政局江北区关于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11-29 935次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结合市区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江北区关于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29日


江北区关于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13〕99号)和《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培育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6〕7号),结合市区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择优认定、优先支持、重点培育”方式、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团创业计划是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来甬创新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团队等形式,在我区创办领办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有机融合。


  第四条 智团创业计划重点支持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加速器或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获得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信贷和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第五条 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备案为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创业团队主要成员来自海外高层次人才、大学毕业生,或者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产品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必要的研发条件和稳定的研发投入,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应用的科技成果由创业团队自主研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六条 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和其他创业扶持类项目;


  (二)市、区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单位存在无正当理由到期未验收的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编写项目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财政科技经费外,应将自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基本程序: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合同签订和经费下达。


  第九条 智团创业计划项目资助资金来源于宁波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资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对于列入智团创业计划立项支持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5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决定剩余资助经费的拨付额度。


  第十条 项目资助金额具体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重点推荐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二档次:一般推荐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第三档次:备选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以专家评审的结果为基本依据,并结合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和项目总投入额,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班子会议)审定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依据区政府审批结果,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区科技局、所属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用款计划表。项目实施单位凭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到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经费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验收参照《江北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9日起实施。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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