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高地,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和市委、市政府开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国际化高端化
1、发挥顶尖人才引领作用。聚焦宁波主导产业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对宁波自主培养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给予培养单位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柔性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按给付年薪的30%给予引才单位最高200万元资助。根据顶尖人才对宁波产业发展及科技创新的贡献度,给予持续的创业创新资助。
2、深入实施“3315系列计划”。“3315计划”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与智能经济等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3315资本引才计划”重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获民间资本投资的高端人才团队;“泛3315计划”重点支持电子商务、港航物流、金融保险、文教卫体、专业服务、规划设计、时尚创意、科技服务、现代农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高层次人才。
3、加大海外工程师引进力度。对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层次外国人才,市本级按照年薪资助标准给予引进企业每人10-30万元补助,区县(市)、开发园区再给予相应支持。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外专专项项目支持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最高1:1的配套。
4、构建海外引才网络。建设开放式引才网络平台,对发布人才信息、助推人才项目对接、促成人才引进落地的引荐人或机构,分别给予一定额度奖励。聘请知名人士担任“海外人才大使”,每年给予5万元经费,并根据引才荐才成效再给予相应奖励。建设甬智信息库,对返乡发展的甬籍人才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5、加强人才国际化培养。定期公布一批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国际公认的行业资质证书指导目录,对新取得国际行业资质证书的人才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加强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支持在甬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机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鼓励以投资、委托、合作等形式在国际知名商校和科研机构培养国际化人才。
6、实行更加开放的外国人才出入境举措。实施外国人才出入境便利举措,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入境口岸签证、工作类居留许可、多次出入境签证和外国留学生直接就业、在读外国留学生及外籍高层次人才兼职等方面,实行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创新举措。
二、全力打造青年友好城
7、实施全球青年才俊集聚计划。围绕城市所缺、产业所需、企业所急,实施一批能充分激发青年活力的创新举措,加快集聚以“青·英”“青·归”“青·创”“青·苗”“青·匠”等为重点的青年人才,打造青年人才向往的创业创新之城。
8、实施青年人才安居工程。延续实施《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对基础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对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未在宁波购买住房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生活安居补助;对区县(市)、开发园区新引进的,各地可参照市级标准,以生活安居补助、租房补助等形式给予保障。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探索建设国际青年人才社区,打造高品质青年人才创新生活圈。
9、厚植青年人才成长沃土。加快推进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人才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鼓励青年人才参加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的,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
三、做大做强产业人才队伍基本盘
10、促进本土人才培养升级。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重点人才队伍的本土人才培养体系。每年遴选一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给予特殊支持,对宁波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万人计划”的人才给予一定额度支持。本土人才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特优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成为领军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发掘培养激励一批“土专家”“田秀才”等民间优才,纳入人才政策支持享受范围。
11、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发展。积极创建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支持行业企业深度参与的协同创新中心、实训实习基地等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建设。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企业在职人员攻读宁波产业发展急需专业的硕士、博士,或就读企业与知名高校联合举办的培养班的,毕业后给予50%、最高5万元的学费补贴。
12、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树立“人才强企”导向,围绕重点产业领域,鼓励企业赴海外开展引才活动,实施股权激励、分红奖励、企业年金等方式引进用好激励人才,对企业全职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助。
13、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十百千技能大师培养工程”,分三个层次分别给予培养人选10万元、6万元、2万元资助。对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省杰出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的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配套奖励。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上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宁波选手,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对紧缺工种技能人才,给予技师500元/月、高级技师1000元/月的岗位补贴。支持优秀技能人才、职业(技工)院校骨干教师赴国内外开展交流学习、进修培训、技能研修。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打造“技能之星”宁波竞赛品牌,探索建设全国首家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院。
四、构筑人才创新创业大平台
14、全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核心,全市域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布局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给予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对公共科研设施,根据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总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列入重点支持序列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支持,5年内按绩效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15、高标准建设科创大平台。围绕大湾区“一核两极三湾”创新空间布局,谋划建设甬江科创大走廊、宁波前湾新区。允许甬江科创大走廊内创新主体将市级各类科技创新项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对人工智能等智力密集型项目,经备案后允许间接费用按总经费的50%提取列支。对非事业单位承担市级人才项目的,工资费用支出比例可达总额的60%;科技项目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用干研发人员激励。
16、大力建设高校院所平台。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实施“名校名院名所名人”引进工程,对新引进名校设立综合型校区(分校)、名校名院名所独立设置特色性学院和研究生院、名校名院名所与在甬高校共建二级学院等合作办学,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对引进共建的研究院所,给予最高1亿元补助。
17、加快建设各类创新平台。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柔性引智方式建设院士工作站,给予一定额度的建站补助、升级奖励和绩效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设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出站后留甬工作的,给予最高40万元补贴。
五、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作用发挥机制
18、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出台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全面推行职称量化评价标准,下放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限至区县(市),实现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按照管理权限自主评审全覆盖。探索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在宁波合法就业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确认高级职称。
19、推进绩效工资改革。建立绩效工资持续增长机制,试行“绩效工资总量+X”管理模式,对高层次人才激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承担横向项目劳务报酬、特设岗位人员工资等,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可自行确定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的薪酬待遇水平,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根据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密度、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因素,可给予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20、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改革。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由市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成果,可按成果发明人(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进行分割。完善科技成果拍卖或协商议价的定价制度,对于经协议并公示的成果价格,不再要求开展价格评估。
21、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新引进高级和拔尖层次人才,岗位职数不足时,经核准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立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同等岗位人员待遇。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离岗期展最长可达6年;事业单位对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创新人才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流动岗位,聘请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兼职,可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报酬。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才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合理提高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
22、优化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的教学、科研和临床等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如有临时性重要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因公出国任务的,可调整年度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
23、主动融入人才一体化发展。积极参与长三角和浙江大湾区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强与对口结对协作区域人才项目合作交流,创新人才协同发展机制,深化区域创新研发、集成应用、成果转化协作。加强市、县两级人才政策统筹,形成政策合力,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六、打造最优人才生态
24、弘扬爱国奋斗精神。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引导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才在新时代树立家国情怀,自觉弘扬践行爱国奋斗精神。探索设立“人才日”,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才创业创新文化。健全人才荣誉激励机制,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宁波市杰出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形成重才爱才浓厚氛围。
25、优化人才金融服务。进一步做大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海邦人才基金等政府引导性融资扶持基金,加大人才项目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人才。发展人才科技金融,鼓励科技银行、设有科技金融部的商业银行,对因提供科技信贷而发生的不良贷款,可由科技信贷风险池给予适当代偿。积极引进培育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支持保险机构推行产品研发责任、专利侵权责任险等险种,享受不超过单笔保单实际赔付金额一定比例的补贴。引导保险公司推出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险种,对投保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加快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推进省内及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企业年度可最高申领10万元,创客(创客团队)年度可最高申领5万元。
26、支持人才企业桂牌上市。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对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3511”产业优势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并购国内(除关联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27、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丰富人才安居方式,鼓励引导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参与人才安居工作,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通过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置相结合自方式,多层次、多渠道满足人才的安居需求。
28、优化人才家庭保障。简化人才落户办理程序,畅通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落户通道。多渠道帮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对符合条件人才的配偶,暂时未就业的,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最长不超过三年。建立分层分类人才子女入学协调解决机制,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加快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建设。
29、优化人才医疗保障。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全面体检,并做好日常保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市属医疗保健待遇、三级甲等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专家提前预约等绿色就医通道服务。积极引进国际医疗机构和管理团队,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与国际保险公司合作并开展直接结算业务。
30、深化人才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党管人才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推进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效能,建立人才服务清单和服务指南,建设人才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同步废止(除本意见明确延续实施的基础人才购房补贴条款)。本意见与宁波市级其他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本意见可作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等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