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奉化支行 奉化区财政局 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的实施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
在奉创业的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的本区户籍人员、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奉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以及在区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各类人员。
(二)申请条件
1.上述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因自筹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经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网络创业的,因自筹流动资金不足,可由通过网络创业认定的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申请人合伙经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参与合伙经营的每个人员都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且主要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
4.贷款申请手续应由借款申请人本人办理。承贷银行不应受理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人员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5. 创业担保贷款优先支持我省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文化创意、绿色石化、新材料、贸易物流等我区重点发展产业。贷款资金仅用于借款人创业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贷款形式和额度
1.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区大学生创业园或辖区内高校创办创业实体,并经奉化创业项目专家组评估论证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 毕业生或在校生,从事网络创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物,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本区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1年内创办创业实体,经奉化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本区户籍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区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并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人员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5.本区户籍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区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并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人员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适当增加贷款额度,但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1.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区大学生创业园或辖区内高校创办创业实体并经奉化创业项目专家组评估论证的,可向所在创业园或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填写《奉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2. 毕业生和在校生从事网络创业,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奉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担保人已婚,需提供其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 毕业生和在校生从事网络创业,提供有效抵(质)押物,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奉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 本区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1年内创办创业实体,并经奉化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奉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计划书;
(5)奉化创业项目专家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5.本区户籍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区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并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人员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奉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四),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证明(仅需在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各类人员提供);
(5)所有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担保人已婚,需提供其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6.本区户籍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区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并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人员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奉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证明(仅需在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各类人员提供);
(4)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7.本区户籍人员、毕业生以及区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各类人员,合伙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奉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和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证明(仅需在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各类人员提供);
(4)合伙经营的有效证明;
(5)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自然人信用担保条件
1.提供独立信用担保的自然人是指户籍在本区,年满25周岁,在本单位工作2年(含)以上,非借款人直系亲属的下列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电信、电力、银行、保险、证券、铁路、民航、机场、烟草、市政公用等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员工。
2.对不符合独立担保人条件的,可实行多人联合信用保证,每个担保人须具备本区户籍,非借款人直系亲属、年收入5万元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剩余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中型企业员工等条件,且所有担保人的年收入总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六)房产抵(质)押条件
借款人提供房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时,其房产所有权人应为贷款人本人,房产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宁波大市范围内,且房产建筑面积和房龄须符合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如使用他人房产证抵押的,须经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到场确认。已抵(质)押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证不得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抵(质)押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七)贷款的审核流程
1.各类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并报送至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材料的初审,并报送至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3.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工作,由区创业担保基金全额担保的,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根据推荐情况和专家评估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材料交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贷款经办银行审核;
4.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银行贷款政策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并放贷。
(八)贷款的期限和申贷次数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其中,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由担保基金全额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为1次。
(九)创业担保贷款续贷
1.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续贷:
(1)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3)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4)按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报表的;
(5)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的。
2.创业担保贷款续贷可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申贷途径,并办理相关续贷手续。
(十)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和贴息
1.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自主创业人员取得贷款后,必须按期支付利息,不得拖欠利息。
3.创业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校生除外),可向申请贷款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提出贴息申请,填写《奉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奉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按季审核辖区范围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并在季末后的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按程序下拨贴息资金。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1.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列支。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担保基金的5倍标准时,相应追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
2.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3.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的履行范围只限于本金,不包含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1.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按规定存入经办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经办银行按1:5比例放大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2.经办银行根据申请对象的贷款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家庭贷款记录和风险项目等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带动就业效果、创业实体规模、生产经营情况和流动资金需要等合理确定每笔贷款发放额度。个体工商户贷款批准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其中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批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确需增加额度的,由经办银行会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协商审核。
3.经办银行负责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审核、征信系统查询和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奉化创业担保贷款保证承诺书》。
4.经办银行要为申请贷款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
5.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及时将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至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6.经办银行应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7.对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确认并催还。在贷款期间确认借款人违反贷款资金用途的,由经办银行责令其限期一个月内归还全部贷款;逾期未偿还的贷款人,由银行履行追索义务并取消贴息资格。
8.经办银行履行追索义务而借款人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本金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其余部分由区级担保机构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区级担保机构承担代位清偿责任后,继续对借款人债务进行追偿,区级担保机构将追回贷款本金的20%归还经办银行。
二、管理监督
(十三)完善我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制,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银行要各负其责,并建立相应工作例会制度,沟通商量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提出相关具体措施。
(十四)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区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宣传;严格按规定认定和核查申请人的贴息资格;建立贴息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台帐;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必要时应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三、附则
(十五)创业实体是指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网店。
(十六)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在户籍、住宅、联系电话、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1周内通知所在镇(街道)和经办银行。
(十七)在校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十八)对弄虚作假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贴息金额,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十九)凡享受过其他部门贴息政策的不得叠加享受该政策。
(二十)本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奉化支行、奉化区财政局、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符合《关于做好扶持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奉人社〔2014〕126号)文件的人员,在本实施办法发布之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可按原文件享受至期满。
(二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民银行奉化支行 奉化区财政局 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