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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质管发〔2018〕122号
2018-09-19 266次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验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提升项目建设成效,我局制定了《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19日


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流程和组织工作,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三条 项目应加强论证、立项与验收管理,立项论证应坚持民主、科学与公正。凡经市质监局批准立项的制造业产品质量提升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内容以论证通过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实施过程中有调整的,按市质监局批准的调整内容进行验收。


  第五条 项目验收时的目标、措施与参与企业数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与措施的认定以方案编制参考中的技术、管理、标准、品牌建设以及质量意识等五个方面中的分项内容为依据,属同一分项内容的列为1项;同一措施属不同分项的不重复计;属一项工作的不同环节与过程的,按1项措施认定。


  (二)目标与措施原则上应具有对应性,可以一对多或多对一。当目标与措施不具直接对应性时,经立项论证予以认定时,该目标与措施按0.5项计。当目标与措施经立项论证,认为确实具有难度高、任务重的情况,该目标与措施按2项计。


  (三)目标与措施应具体清晰,目标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尽可能量化。目标与措施在项目立项论证时予以认定,加强项目建设的针对性和验收的可操作性。


  (四)对已有质监局补助政策的目标与措施纳入项目内容认定,但不计入补助认定。


  (五)项目参与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提供,每项措施实施主体须达到项目参与企业数50%以上。每家参与企业实施项目措施至少达到50%以上。


  目标与措施以立项论证通过为依据,参与企业数以项目验收时实际情况为依据。


  第六条  项目验收由相应的归口管理处室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材料现场核查、实地察看、交流座谈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作补充。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2个月内,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项目建设自评表(验收申请表及验收细则见附件)及有关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单位在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指标与目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验收资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含自评表和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绩效对比表。 


  (二)审查审核。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验收。 


  (三)方案批准。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应制定验收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抄送质量处。


  (四)组织验收。归口管理处室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在项目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验收组织


  (一)项目验收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验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等组成,验收组成员一般为3人,邀请驻市局纪检组或机关纪委参加。验收组成员由组织验收处室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邀请专家参与验收。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项目验收的频次。


  (二)验收专家的职责。专家主要负责对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技术内容、目标措施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价;专家应诚信守纪,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成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申请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现场验收后,验收组应在15日内完成《验收报告》。由归口管理处室提出验收情况与资金补助建议,报质量处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项目结束后,归口管理处室应对项目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抄送质量处。


  第九条  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暂缓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验收通过。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验收不通过。 

   

  1、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措施的相应指标未完成;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任务;    


  4、超过原定项目实施期满一年以上未完成建设任务的;  

  

  5、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以上无特殊原因未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6、验收总得分低于80分;


  7、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项目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专家无法判定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可暂缓验收,暂缓验收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3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验收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十条  项目的延期、终止和结题


  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可申请延期、终止、结题。


  (一)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提前1个月提出延期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经项目归口管理处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质量处统一行文批复,项目申请单位可申请项目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因项目申请单位发生变化或项目本身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申请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申请单位可提出项目结题。项目申请单位应向归口管理处室提出项目终止或结题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项目归口管理处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质量处统一行文批复,原则上每季度集中批复一次。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


  (一)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


  (二)项目补助经费按下表标准乘以验收得分比例确定;

制造业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补助经费确定标准


  (三)同一主体实施的质量提升项目建设内容与其承担的市质监局其他补助项目为同一内容的不重复补助;


  (四)项目建设采取诸如企业标准自我声明、推进采标、管理人才引进、建立健全企业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经营者质量意识、组织产品质量自查、开展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措施的,占总措施数50%以上,按表中项目补助经费的50%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质量处和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应做好项目验收的指导和服务,项目验收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处室按年度就管理的项目总体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每年3月份前,将上一年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提交质量处汇总,形成年度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2日起实施。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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