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 关于印发《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海科〔2018〕45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的搭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机构)、星创天地的培育,农业、社会发展与科技服务业创新项目等。
第三条 补助对象。在海曙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申报后,经认定(评审),给予以下补助:
(一)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对被认定为区级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同一平台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资质(资格)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补助;
3.每三年对区级科技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二)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
1.联盟以申请备案的形式予以管理。联盟备案通过当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通过备案申请的联盟每年接受科技部门的工作评估,评估工作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区科技局以科技服务机构评估意见为基础,对联盟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对评定结果为优的联盟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3.对于不参加年度评估工作的联盟,视为自动放弃管理服务,联盟理事单位所有成员三年内牵头成立的联盟均不再纳入区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管理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机构)
对被认定为区级科技服务业高成长、创新型、重点示范企业(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四)星创天地平台
1.对获得区级星创天地备案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的,视为获得区级星创天地备案。
2.同一平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补差补助。
3.每三年组织专家(科技服务机构)对区级“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五)农业、社会发展与科技服务业创新项目
农业、社会发展与科技服务业创新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安排补助经费,原则上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重点项目补助最高50万元,一般项目补助最高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公共服务能力,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为产业创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平台。
1.技术研发平台:着重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2.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试验分析测试、新技术新工艺中试等技术服务。
3.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和产业化技术配套服务。
4.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推进具有一定资质的分析测试中心和行业机构提供系统可靠的检测服务,根据委托认证后,出具有行政效力的检测报告;根据委托,提交专业性的分析测试报告;为用户提供检测需求咨询,促进检测机构之间的技术和服务交流。
5.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联合国内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从研发选题到产品销售各环节知识产权服务。公共服务机构重点开展普及专利知识,开展专利代理,提供法律援助,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性指导,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应急公共服务。
6.科技咨询评估服务平台:整合各方面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科技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受)代理、培训辅导、财会服务、专项审计等全方位的科技中介服务。
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海曙区注册登记或通过授权(委托)、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海曙区落户;
2.拥有一支能为行业发展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平台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应占总员工人数的50%以上;
3.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研发投入单独记账;
4.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办公场地1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科技服务的技术设备,其中从事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大型设备共享的科技服务组织(机构)的设备原值应达200万元以上;
5.能够提供保障平台正常运转的自筹资金;
6.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年服务企业单位3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性收入每年增加15%以上。
(二)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
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组织机构,以行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面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联盟章程、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成员单位间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已实施开展相关工作;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且联盟至少成立在半年以上;
2.联盟应由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理事长单位、依托单位、秘书长单位等)和成员单位组成,其中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是联盟的牵头组织机构,应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强的创新实力,较大的影响力;依托单位或秘书长单位负责联盟日常活动的组织开展;成员单位是联盟的具体成员;
3.联盟成员单位可以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团法人、中介咨询机构等,成员单位总数一般不少于20家,其中企业成员比例应不少于50%;
4.联盟应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明确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等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5.联盟应建立开发发展的机制。应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补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6.同名称、同领域、同业务方向的联盟,择优补助一家。
(三)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机构)
基本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且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机构);
2.大学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3.具备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研发投入单独记账;
4.近两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5.科技服务业高成长企业(机构)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和增加值同比正增长,研发费用总额300万元以上;科技服务业创新型企业(机构)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和增加值同比正增长,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科技服务业重点示范企业(机构)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营业收入和增加值同比正增长,研发费用总额1000万元以上。
(四)星创天地平台
“星创天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具备良好基础。立足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其功能定位、特色和理念,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的有机结合,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线上有平台。建有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平台建设应根据星创天地目标定位和孵化模式需要,提供行业动态、技术咨询、市场调查与分析、创新产品展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知识产权服务、人员招聘等创新创业服务内容。
4.线下有载体。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5.服务有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6.融资有渠道。拥有一套较成熟的融资服务机制,通过引进、自建、合建等形式组建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引导创投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入驻并开展合作,为创客提供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各类融资服务。
7.入驻有创客。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五)农业、社会发展与科技服务业创新项目
农业、社会发展与科技服务业创新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引进、推广、示范、技术攻关等。
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2.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承担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重点支持内容:
1.农业与社会发展创新项目
围绕农业农村、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等民生领域,开展科技攻关、新品种引进与推广、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等,提高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与服务社会发展能力。
2.科技服务业创新项目
为满足用户(主要为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技术性或管理性需求,研究开发的具有创新性的服务类技术项目,或为提高技术服务效率,通过创新服务方式,具有明确广泛的服务群体,形成了具有特色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模式创新项目。
1)技术产权交易、专利检索分析、科技金融风险评估等公共服务技术开发及集成应用;
2)研发委托、工业设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等领域的技术集成应用创新或服务模式创新;
3)服务于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工程管理、战略规划等行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解决方案或服务模式创新;
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关键技术的研发,专业性机构提供非标性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节能、环保关键技术研发与服务模式创新;
5)科技投融资、科技信贷、科技金融创投联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应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科技局。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1.《海曙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助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服务资质(资格)证书、文件复印件;
4.申请书内规定的平台与海曙区科技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核心页、合同履行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及其它附件材料;
5.其它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二)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
1.海曙区科技服务业创新战略联盟申报表;
2.联盟协议复印件;
3.全部联盟成员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联盟经费筹集渠道及落实的证明材料(出资协议、出资凭证等);
5.联盟项目、知识产权、人事、经费等管理制度复印件;
6.联盟合作创新项目清单及其任务书或合同复印件;
7.组织开展联盟研讨、展览等活动清单及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机构)
1.《海曙区科技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机构)申报表》;
2.上两年度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研发费用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四)星创天地平台
1.海曙区星创天地基本信息表;
2.海曙区星创天地绩效评估表;
3.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运营团队名单;
5.场地使用证明;
6.入驻创客、创业服务团队、企业名单(列明入驻时间)及营业执照或孵化服务协议;
7.星创天地建设运营方案(重点阐明现有资源和基础条件、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内容、目前已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下一步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等);
8.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五)农业、社会发展与科技服务业创新项目
1.《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2.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协议,其中对申报内容涉及工程技术系统解决方案的项目,应提供工程签约合同,鼓励与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5.其它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职称复印件等。
第五章 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区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四审一决策”程序,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并在区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条 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经费用款计划表。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按照文件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经费用款计划表到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认定“补差补助”指的是本次实际享受补助为本次可享受认定补助减去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差额。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海曙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7年10月发布的《海曙区科技服务业与农业(社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7〕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