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此文本为政府的起草文件,正式版本详见附件)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化落实“八八战略”关于进一步发挥块状经济特色产业优势的要求,再创块状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新优势,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的特色优势。长期以来,我市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空间受限,缺规范、缺服务、缺要素等突出问题,部分地区和行业“低散乱”现象较明显。小微企业园建设是引导企业集聚、促进规范发展、解决“低散乱”现象的重要途径和抓手,但总体上存在园区供给不足、建设水平不高、服务功能不强等问题。新形势下,加快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破解土地要素制约,完善产业生态,打造亩均效益高地;有利于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集成服务,加强政策供给,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创业创新;有利于实现对小微企业的集中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促进安全绿色发展。
2.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联动。既加强政府对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布局、成本控制、政策引导、公共服务保障,又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小微企业园,确保小微企业园的准公益属性。二是坚持统筹协调与属地管理结合。既加强市级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建立市县乡(镇)纵向三级联动、横向部门密切合作机制,又明确区县(市)承担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和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三是坚持开发建设与整治提升并举。既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开发建设标准,开辟小微企业发展新空间,又抓“低散乱”企业(作坊)整治,推进小微企业集聚片区改造提升。
4.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市建成和提升小微企业园120个,实现绩效评价全覆盖,入园集聚小微企业1万家以上,培育 “专精特新”企业5000家以上,实现“小升规”企业1500家以上,每年新增科技型小微600家以上,整治“低散乱”企业(作坊)5000家以上,基本完成老旧工业点和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形成“布局结构合理、产业特色鲜明、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服务规范”的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格局,促进块状经济再创新优势。
二、规范开发建设
5.加强规划引领。按照“布局科学、规模合理、适度超前、有序推进”的原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科学编制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分解下达小微企业园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各地围绕块状经济和主导产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提倡采用“园中园”模式,与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提升建设标准。按照“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中”的要求,各区县(市)要做好小微企业园建设方案的审核把关,制定本地小微企业园入园管理办法。坚持集约用地,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服务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得低于70%。倡导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厂房一般应达到3层及以上;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绿地率不设下限;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园区要建设完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者周边安排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配套实施。(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7.支持分割转让。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需自持一定比例的用房,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经营用房必须由开发商自持,且只能供入园企业使用。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售和处置。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由业主单位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按照出售时约定的价格回购后再转让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允许小微企业园进行定制化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预售办法由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生产性用房可按幢、层、竖向单元分割为基本分割单元,非生产性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为套(间)。企业联建的小微企业园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分割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园区内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不予分割登记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8.创新开发模式。鼓励探索政府主导开发、工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村集体联建等多元主体开发模式;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飞地”模式小微企业园。设定开发主体资格,优先选择熟悉企业生产经营、具有较强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专业运营机构和工业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微企业园。优先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楼宇等空间,结合对老旧工业点、成片标准厂房、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三、加强入园企业培育
9.加快企业入园发展。对厂房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规模小于20亩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小微企业园、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或入驻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各地应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等要求,合理制定小微企业入园标准,建立入园审核、动态管理及退出机制。小微企业园要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及关联产业的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电镀、印染、化工等特殊行业应按照同行业集中入园、集中治污。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环保、安全、节能、质监等执法功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倒逼企业提升发展。对涉及“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以及块状行业整治搬迁的企业,需经过技术改造、整合提升等途径达到入园标准后方可入园。全面推进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位末档或未达到其他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要坚决采取差别化用地、用水、用电、排污等资源要素配置政策措施,倒逼企业加快整改;对法律法规明确关停、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作坊)要坚决依法予以出清。(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10.减轻企业入园成本。各地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小微企业园生产经营用房的租售价格、转让条件,防止炒作。鼓励各地对新入园企业三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场租、房租等补贴或减免。涉及小微企业园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小微企业园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降低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建成运营3年内,可按照浙政办发〔2018〕59号文件享受相关政策。对购置新设备入园的企业,可优先享受技改补助政策。入园的“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税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补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过渡期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税务局)
11.加快入园企业培育。发挥小微企业集聚孵化平台功能,利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小微企业提质和梯度培育,引导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一批细分行业领域的“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鼓励各地对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市企业、创新载体等给予奖励。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小微企业服务券和创新券重点面向入园企业发放。对成长势头好、需要更大空间的入园企业,应优先安排发展用地。(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四、提升服务能力
12.加大公共服务供给。鼓励实行小微企业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培育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提升园区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水平,支持其连锁运营,打响品牌。符合条件的专业运营机构可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小微企业园延伸覆盖,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代办、政策咨询、项目路演、人才招聘、财务代理、融资担保、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推行小微企业园专业化物业管理,研究制定园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保修金收取、使用制度,创新小微企业园管理机制,构建专业化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龙头企业管理、工业功能区统一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13.推进数字园区建设。完善园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园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地图,推广应用智慧园区管理平台,对园区人流、物流、用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进行高效精准管理。支持园区企业上云和“两化”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接入工业互联网,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可享受“制造业+互联网”重点服务平台有关的奖励和补助。(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通信管理局)
五、加大要素保障
14.强化建设用地保障。各地要将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保障。优先支持各地通过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建设小微企业园。市级层面统筹工业投资考核奖励指标,安排约3%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小微企业园滚动发展,对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建设小微企业园成效好、集约用地效率高的地区,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并以出租方式运营的,其对应的土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新产业、新业态小微企业园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对园区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净收益全额奖励给乡镇(街道、开发区),用于园区内外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建设、入园企业购买厂房、入园企业生产经营等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可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比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为入园企业购置厂房提供按揭贷款。鼓励小微企业园智慧管理平台与金融机构、政府牵头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广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政府+银行+企业+担保”合作等金融服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融资增信功能,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服务。鼓励有实力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应急转贷、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元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宁波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宁波银监局、市经信委)
16.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小微企业园(基地)的扶持,其中,对经市级备案并通过省星级评定的,每年按绩效评价,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基地)称号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的土地增值税按现有规定从低预征;各地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对企业预售厂房取得的收入,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计税毛利率按5%计算。贯彻落实各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鼓励入园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科技创新、“电商换市”、股改上市及信息化建设,优先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或补助。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园的财政支持力度,将各类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园区统一纳入优惠政策范围,通过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等方式,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单位、运营机构和入园企业进行适当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工作机制
17.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在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市级相关部门组成的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全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考核监督和政策制定,研究协调规划布局、财税扶持、要素保障等重大问题。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策拟定落实、目标任务分解、备案统计分析、组织督查考核及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形成合力。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统筹做好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扶持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强市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完善审批工作机制。行业指向明确的新建工业小微企业园,园区内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投资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并纳入工业投资统计范畴,允许按工业地产销售。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园项目备案制度,健全小微企业园项目报批、招标投标全程代理和限时督办制度,最大限度地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区域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简易程序。小微企业园建设应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新建小微企业园参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对建设要求、价格限制、企业入园、亩均产出、企业退出等标准进行约定。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小微企业园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对利用拆后土地、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涉及完善土地征收等手续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单独建库、单独报批。(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办、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19.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实行年度专项督查。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专项督查和考核工作,督查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送组织部门,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实施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机制,评定结果与各级各类扶持政策挂钩,并加强对星级评定优秀小微企业园的宣传推广,通过示范带动引导全市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强市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