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8年9月20日
海曙区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海科〔2018〕45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企业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研发机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
第三条 补助对象。在海曙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
对列入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经费补助,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后先给予每个项目补助经费总额60%的补助,待项目结题并通过验收后再安排剩余40%的经费,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补助:
对合作共建或独立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企业研发机构补助:
对获得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补差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补差补助。
企业近年收购或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或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四)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给予10万的补助;重新认定并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对于转型升级的或新成立的(满一年以上)企业,须是研发团队实力强,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产业技术提升有重大意义;
2.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拥有项目相关知识产权,产权清晰;
4.重视研发工作,近三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
5.申报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项目符合区科技局当年制定发布的项目指南目录;
(2)项目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技术有重大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提升中发挥支撑带动作用;
(3)项目资金预算合理可行,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申请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助:
1.市级以上企业研究院、区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按相应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以各级认定文件为准。
2、企业合作共建或独立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补助条件:
(1)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须是由顶尖人才团队或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创办在海曙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民办非法人单位,符合我区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
(2)产业技术研究院须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原创性成果5项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
(3)产业技术研究院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研究人员不低于5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一般应拥有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的学者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4)产业技术研究院须拥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上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以认定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科技局。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海曙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查新报告;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证明;
4.企业上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5.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海曙区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申请表;
2.海曙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可行性报告;
3.场地及研发设备等有关证明;
4.研发人员学历、学位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企业收购或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曙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申请表:
2.境外相关登记注册证明;
3.收购合同、支付凭证或投资证明;
4.场地及研发设备等有关证明;
5.研发人员学历、学位等复印件。
第五章 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区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四审一决策”程序,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并在区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条 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经费用款计划表。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按照文件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经费用款计划表到各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认定“补差补助”指的是本次实际享受补助为本次可享受认定补助减去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差额。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海曙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海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