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智慧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和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智慧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1日
海曙区智慧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智慧经济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暫行办法》(海财[2015] 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海曙区智慧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智慧经济领军型企业、骨干企业培育;智慧经济引进、集聚;公共服务平台和研究机构搭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我区的研发与应用等。
第三条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助对象
第四条补助对象。在海曙区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应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应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软件信息行业领军型企业补助:
1、新列入中国互联网1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百强等榜单,或者沪深主板上市企业等;
2、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纳入市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统计,且经认定年度产值达到10亿。
(二)申请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上台阶补助:
1、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或者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2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
2、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纳入市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统计;
3、补助兑现依据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营业收入进行奖励,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申请软件信息服务企业认证补助:
1、需取得有关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认证和发证、发文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2、类别包括:
(1)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新认定的市级软件骨干企业;
3、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取得认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申请智慧经济引进扶持补助条件:
1、在我区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软件服务企业;
2、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备案且纳入产业统计;
3、列入备案登记满一年后,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经核定的软件收入超过500万元,销售收入每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
(五)申请智慧经济集聚区补助条件:
1、现有集聚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明确“四至”范围的单体或多栋建筑,企业用房在80%以上,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切实可行,推进措施扎实有效;
2、集聚区企业业务特色明显,业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业,涵盖移动互联、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产业,智慧经济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
3、集聚区有独立的管理机构,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工作,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4、集聚区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企业数量在30家以上,注册资金总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年度产值达到1亿以上。
(六)申请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条件:
1、平台以满足我区信息产业发展需求为目的,提供信息产业公共技术支撑、面向区域或行业的综合信息服务推广等;
2、平台的主体应在海曙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平台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有一年以上经营期,服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
3、平台注册用户数50家以上,运营单位人数20人以上,从事平台研发及服务的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达50%以上;
4、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七)申请信息经济领域研究机构扶持补助条件:
1、研究机构应是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及知名企业,在我区建立或与其它机构共建的信息经济领域研究院所;
2、用于科研、办公用房的建设经费以及开展研发创新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
3、研究方向围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等重点领域。
(八)申请产业交流补助条件:
1、须是智慧经济领域企业举办或参加的各类行业展会、培训、推介、招聘等活动;
2、申报单位需提供开展产业交流的相关证明材料;
3、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认可;
4、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已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原则上不超过1年。
(九)申请海曙区重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
2、申报项目在本技术领域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需拥有一项以上的发明专利;
3、重点支持方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
4、已具产品实体,技术性能先进,有效提升智能化水平,对本区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者优先。
(十)申请海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研发项目补助条件:
1、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业务流程优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商务、新媒体营销等具体应用;
2、项目实施可行性强,应用技术成熟稳定,有完整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及服务费投入比例占总投入比例在50%以上;
4、项目应用效果良好,有利于提升申报单位的管理和研发能力。(十一)申请海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项目补助条件:1、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良好,信息技术建设管理组织健全,并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2、有信息技术建设的所需资金保障,投入资金符合规定,软、硬件和运营费用投入比例合理;
3、已完成信息技术阶段性改造,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信息系统,系统以软件应用为核心,配套设施齐全,设计先进,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
4、应用效果良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效用。
(十二)申请新一代信息技术软课题补助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课题的研究基础、实施条件和科研能力;
2.课题组长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多年从事本行业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担任,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3、课题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预期目标明晰且综合社会效益高;
4、课题能立足全区产业发展现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为产业主管部门提供较为可行的理论指导,为地方产业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5、课题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并给予评定相应等级。
第六条申报项目资金投入核定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中相应的软件购置费用;
(二)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实施费用,经认可的培训费用和项目人员投入费用;
(三)项目的监理、咨询费用;
(四)项目开发与运行所必须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和大型存储器等关键设备,以及经认可的必要设备。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申报后,经认定,给予以下资金补助:
(一)软件信息行业领军型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的,或者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新达到2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软件骨千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四)新引进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引进补助:
1、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软硬件设备投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按年度落实。房租补助按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的从业人员数、以每人15平方米计,换算面积不超过实际办公用房面积,参照本地区同类办公楼宇年度市场均价给予兑现。软硬件设备投入补助按经认定研发和运行所必须的软件、硬件设备投入的10%给予兑现;
2、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1-3年房租减半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智慧经济集聚区补助根据集聚区年度内新入驻企业数量,每引进注册资金100 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集聚区每家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补助,单个集聚区的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按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信息经济领域研究机构补助按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产业交流补助具体标准参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求执行。其中,中国智慧城市技术与应用产品博览会,原则上给予参展企业摊位费全额补助,特装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2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助;
(九)列入海曙区重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列入海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研发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由区属软件企业承接的,补助比例提高到30%,最高50万元;
(十一)列入海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十二)按评定等级,列入重大软课题给予10万元的补助,列入一般软课题给予5万元的补助。其中软课题补助不能与重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应用研发项目、推广示范项目重复。
第四章资金申报程序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和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软件信息行业领军型企业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软件信息行业领军型企业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入围中国互联网1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百强,或者软件上市企业相关文件;
4、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申请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上台阶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上台阶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申请软件信息服务企业认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软件信息服务企业认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四)申请智慧经济引进扶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智慧经济引进扶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落户海曙区的合作协议或备案登记表;
4、房租协议及房租发票;
5、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6、社保机构出具的员工社保证明;
7、员工工资单;
8、行业认证的中高级职称证书;
9、软硬件设备投入核算表;
10、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申请智慧经济集聚区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智慧经济集聚区补助申请表;
2、运营主体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集聚区规划图;
4、入驻企业名录;
5、入驻企业营业执照;
6、管理机构员工工资单。
(六)申请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合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公共服务平合总结报告;
4、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证明;
5、项目投资明细表;
6、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申请信息经济领域研究机构扶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信息经济领域研究机构扶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研究机构总结报告;
4、项目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项目投资明细表;
6、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申请产业交流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产业交流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产业交流支出凭证。
(九)申请海曙区重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重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项目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6、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申请海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研发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一)申请海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申报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投资核算表;
4、相关获奖证明材料或荣誉证书;
5、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6、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二)申请软课题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海曙区新一代信息技术软课题项目申报书;
2、软课题报告;
3、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第五章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区经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组织专家(第三方审计)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在区经信局、区“企服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二条区经信局按照文件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给各镇(乡).街道和园区,企业凭相关文件到各镇(乡). 街道和园区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