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慈城镇、工业区(高新区)及各相关部门:
《江北区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19年3月20日
江北区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江北区委 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工业建设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发〔2015〕11号)和《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提升综合实力,强化重点企业对都市工业经济的支撑和示范作用,进一步优化企业梯队结构,特修订和完善江北区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实施办法。
一、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条件
(一)参评条件
注册登记在江北区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控股工业企业或者符合关联企业数据合并的合并企业,企业在本区内产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列为C、D类的企业,不参与评选。
(二)关联企业数据合并条件
1.企业合并数据的范围。企业合并数据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均应注册在江北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2)截至当年12月31日,合并企业应拥有被合并企业表决权资本的50%以上(含);或者,同一企业(自然人)拥有两家及以上企业表决权资本各50%以上(含)。
(3)截至当年12月31日,合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总部型管理控股公司除外),被合并企业属于规上工业。
(4)属于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不能合并计算。
(5)被合并企业注册在江北,但是未占用江北土地等资源的,经济数据(产值、营收、税收等)反映在江北的,且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以上,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合并企业或同一企业(自然人)的表决权资本比例可降低至20%及以上。
2.企业合并数据原则
(1)采取企业自愿合并原则。若企业自愿合并数据,则所有符合条件的规上被合并企业数据须同时合并。
(2)符合被合并条件的企业已享受电商园、慈城镇或“一企一策”等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作为被合并企业合并。
(3)合并时,经济指标数据可以实行累加计算。合并后企业的各项累计经济指标数据仅作为“江北区三十强企业”的评选依据。
参与评选三十强的企业需持续开展研发创新,且评选上年度有R&D经费投入体现,实行关联企业数据合并的企业合并数据有R&D经费投入体现即可。
二、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
三十强企业评选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三十强企业奖励政策
(一)奖励扶持
三十强企业按分数计算其获得纳税额留区所得部分奖励的百分比,最高奖励80%,最低奖励4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注:Zi表示该企业所应享受奖励的百分比,Xi表示该企业所得分数,Xmax表示第一名企业的得分,Xmin表示第三十名企业的得分)。
实行特殊政策的企业,奖励扶持按照原协议执行;企业注册在电商园、慈城镇,电商园、慈城镇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兑现。
实行关联企业数据合并的企业,被合并企业的相关数据合并到合并企业,奖励比例参照合并企业执行,奖励资金以合并企业名义发放。
(二)扶持资金兑现办法
三十强企业扶持资金分次兑现,首次兑现按照扶持资金总额的30%予以兑现,剩余部分根据入选企业发文之日起当年度技术改造投入、R&D投入和并购重组贴息(不超过总交易额5%)的实际发生额度给予兑现,总额不超过应得扶持金额的70%。
扶持资金根据相关依据材料进行兑现,原则一年兑现两次,年底进行清算。
四、评选程序
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由考评小组负责实施。考评小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组成。区经信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对符合参评条件企业进行评选,报区政府确认。
申报关联企业数据合并,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区)推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指导其填报《江北区关联企业数据合并申报表》,签署初审意见,统一申报,由考评小组予以核定。注册在江北,但是未占用江北土地等资源的被合并企业由相关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区)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机构核实后由考评小组予以认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江北区工业三十强企业评选办法》( 北区经信〔2018〕14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