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榭开发区经发局 大榭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宁波市“十三五”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指标分解方案》(甬创新办〔2017]1号)等要求,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联合制订本办法。
大榭开发区经发局
大榭开发区财政局
2018年5月9日
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和《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宁波市“十三五”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指标分解方案》(甬创新办〔2017〕1号)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择优认定、优先支持、重点培育”方式,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智团创业计划,是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来我区创新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团队等形式,在我区创办领办创新型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
第四条 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由区经发局组织认定,报市科技局核准备案后子以公布。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注重技术创新,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第五条 智团创业计划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备案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创业团队主要成员来自海外高层次人才、大学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度,产品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必则的研发条件和稳定的研发投入,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应用的科技成果由创业团队自主研发或通过受让方式,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六条 对于列入智团创业计划立项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为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结合项目总投入、技术领域和研发周期,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第七条 财政资助经费须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主要用于研发创新所必须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委托外单位的检验或测试费用以及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等。
第八条 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与区经发局共同培育与管理。努力通过示范引领,不断将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培育成为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梯队规模。
第九条 智团创业计划项目为市科技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区经发局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实施项目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综合处
2018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