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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24 486次


各区县(市)、管委会军民融合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壮大军民合市场主体,鼓励和扶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我办制订了《宁波

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宁波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壮大军民融合市场主体,鼓励和扶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范围: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系或从事军民融合科研、生产、维修保障和技术服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院校等单位。


  第三条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推进,每五年集中认定

次,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条宁波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筒称“市国防科工办”)头负责宁波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各区县(市).管委会军民融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的单位应在宁波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以下性质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生产或高技术服务的子公同或参(控)股企业。


(二)军队所属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的单位。


(三)直接承接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以及技术服务的单位。


(四)为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提供重要配套工业产品、技术服务的单位。


(五)利用军工先进技术、装备、工艺、材料等,以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形式,研发生产民用产品或服务的单位。


(六)从事民用航空、民用航天、卫星应用、民用船舶、海洋工程、民用核能、核技术应用、军工电子、高端特种材料、民爆物品等军民融合型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七)从事面向海洋、太空、网络、电磁频谱、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大安全、大防务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八)从事量子技术、超材料、脑控技术、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军民融合战略前沿创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的单位。


(九)从事军转民、军民两用产品、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生产的单位。


(十)从事军民技术转移转化、军民两用技术交易服务、军工资源共享的单位。


(十一)技术、产品被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或《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单位。


(十二)军工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军转干部领办创办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十三)为“民参军”、“军转民”提供技术、人才、信息或资质认证等专业化服务的单位。


(十四)各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依托企业。


(十五)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和主要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实行定期集中申报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申报认定。认定工作按照申报

初步审核、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主要依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符合性认定。


第七条市国防科工办负责开展全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工作,各区县(市)、管委会军民融合主管都门负贵本区城军民融合企业的组织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配合市级部门对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全业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区县(市)、管委会军民融合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各区县(市)、管委会军民合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本地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初核通过全业(单位)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国防科工办,市国防科工办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核认定。


第十条申请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军工资质(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军民融合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四)企业承拒军队(含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国防和科研项目的情况;


(五)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企业(单位)纳入《宁波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名录定期发布。


第十二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装备承制资格证的单位,可依据相关资质,直接申请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宁波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实施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名录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应填报月度经济运行数据及季度和年度科研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准确反映军民融合特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可自行申请退出,由市国防科工办取消对其认定,不再纳入名录管理。


第四章服务和保障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纳入市军民合重点扶持和服务保障范围,在政策措施、信息发布,条件保障、资金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子优先和重点支持。


(一)向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发布军民融合政策、项目、技术、产品、活动、金融服务等信息。


(二)指导和帮助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申报国家军民融合相关政策性资金和项目;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重点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


(三)引导市级各类政府引导基金优先扶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实施的军民融合项目。


(四)对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实施“一企一档”制度,优先协助解决科研、生产和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提供条件保障。


(五)其他相关服务保障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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