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规上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规上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慈溪市规上企业研发机构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
(2019—2021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DNA工程”,全面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创建及升级,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能力,健全区域创新体系,扎实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市)和省全面创新改革联系点建设,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科技新政50条、宁波市及我市关于科技争投的部署要求,依托科创载体的平台支撑、校地合作的智力支持、部门协同的服务指导,不断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为慈溪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主体。坚持综合服务而不替代包办,把调动好、激发好、保护好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放在首位,使创建研发机构、培育“创新基因”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与必然选择。
2.政府有为。抓住当前发展增速换档、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积极有为地做好资源导入、平台构建、机制创新、政策保障等工作,主动引领、激励与帮助企业通过研发机构建设走创新驱动的路子。
3.生态协同。根据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要求,千方百计补短板、强支撑,完善创新链条、健全创新生态,为企业研发机构营造低成本起步、高效能运作、强关联协同的良好建设环境。
4.绩效导向。注重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质量和实效,既坚持因企制宜,务实确定建设模式与目标,一年一个台阶抓推进;又不降格以求,坚持建设标准与要求,坚持进度服从质量,避免图形式走过场。
二、行动目标
围绕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前两年基本覆盖,第三年巩固提升”的总目标,分年分步加以推进。
到2019年底,未建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参建覆盖面达到80%,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成率达到70%,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达到100%;
到2020年底,未建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参建覆盖面达到100%,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成率达到90%,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达到100%;
到2021年底,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实现全覆盖,企业研发机构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专利申请总量大幅提升,原有研发机构提档升级,省级、宁波市级研发机构数量力争达到100家、200家。
三、建设标准
企业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企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开展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应用行业(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进、培养人才,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一)获市级认定的传统产业(包括家用电器、机械基础件、汽车零部件、灯具、化纤等)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研发场所,要求独立于生产场所,物理空间相对固定,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2.有研发设备,包括研究开发仪器及检测设备等,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
3.有研发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有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连续两年不低于3%;
5.有研发成果,包括主要产品技术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当年国际专利有效申请,或两年内新技术新工艺成果产业化应用等。
(二)获市级认定的新兴产业(包括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研发场所,要求独立于生产场所,物理空间相对固定,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有研发设备,包括研究开发仪器及检测设备等,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元;
3.有研发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4.有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连续两年不低于5%;
5.有研发成果,包括主要产品技术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三)省(宁波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现行标准认定管理。
四、建设模式
(一)企业单建模式。单个企业独自创设专属的研发机构,包括在厂区内设立或异地创建的技术(工艺)研发部门,符合研发机构建设标准。
(二)多企联建模式。两家以上企业共同出资(或以土地使用权、技术、人才等资源投入),组建独立的研发实体,开展共享型技术研发或技术引进应用等活动。按参建企业数平均计算,其场所面积、设备原值、研发投入比例应不低于建设标准;研发团队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有有效发明专利或当年国际专利有效申请。
(三)产业共建模式。依托相关高校与研究机构组建专家服务团,试行企业签约教授制度,通过专家服务团托底与签约教授“一对多”联系的形式,为缺乏单建研发机构条件的规上企业提供技术赋能。参与共建的规上企业应拥有研发场所、研发(检测)设备、研发成果及2人以上的技术团队,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
(四)平台代建(孵化)模式。在具有孵化功能的初创园、科技园、研究院、科创飞地等科创平台内,以离岸模式为规上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提供从检验检测、人才招聘、技术中介、项目孵化、创意设计、专利代理、科技金融到物业保障等一揽子服务。代建的研发机构同样应满足建设标准,其中研发设备可通过平台共享解决。
五、重点任务
(一)开展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调查。以镇街道、产业板块为单位,以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开展普查,做到“四个了解”:即了解研发机构建设现状,包括现有研发机构覆盖比例及创建等级,已建但未认证达标企业的原因等;了解未建企业的行业分布及规模分层,找准未建主要制约;了解下阶段企业建设意愿及模式选择;了解下阶段全覆盖推进中企业存在的具体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开展引导及帮扶工作。
(二)实施“科技强基”组团化渗透式服务。找准企业痛点,把干部上门送服务与中介机构市场化服务结合起来,渗透到规上企业中去,开展实务层面的人才推荐、技术推介与项目推送,资质层面的政策辅导、申报指导与台帐规范,财务层面的流程梳理、科目归集与会计调整指导服务等。通过科技强基,扎实做好研发活动开展、研发机构建设及高新技术企业创建等领域的基础工作,并规范好研发投入、研发成果与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等科技数据统计。
(三)推动市内外科创资源的集成赋能。加快智慧服务中心的立项建设,做好科创飞地、乡贤专家顾问团、校(院)地合作、协同创新研究院、环杭州湾政产学研联盟等各方科创资源的导入整合工作。完善产研合作模式,推动教授(研发)团队下沉,与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合作,创建柔性的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智慧服务中心为枢纽、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为支撑,高校及科研院所智力资源为依托,组建涵盖我市各主导产业的专家服务团;通过专家服务团托底、签约教授定向联系的制度安排,为缺乏单建研发机构条件的规上企业提供技术赋能。
(四)拓展创新服务平台的孵化功能。强化区域内研发检测设施共享,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内政府出资购置的设施对慈溪企业开放,构建共享型“硬件联盟”。大力培育引进高品质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星级评定与政策扶持,拓展中介服务领域、提升中介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区域科创生态。鼓励初创园、科技园、研究院等科创平台依托健全的综合服务功能,接受企业委托组建研发团队、帮助实施研发活动,直至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五)强化技术型人力资源供给。发挥好本地高等院校人才供给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宁大科技学院结合我市人才供求矛盾做好专业设置与靶向育才。继续实施具比较优势的人才政策,政企合作组织做好面向高校密集的大中城市招聘毕业生工作,探索在内地大城市设立人才飞地,驻点式常态化成规模地招引人才来我市创业就业。结合慈商回归关爱家乡活动,积极鼓励与吸引慈溪生源的大学生回乡发展。通过多策并举扩大人才供给,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六)建立常态化的行业性区域性产研对接机制。注重政府主导、各级商会与行业协会召集、区域内相关企业参与的技术需求方组织模式,与智慧服务中心牵头、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科创平台与科技中介参与的技术供给侧对接,广泛开展技术路演、技术沙龙、技术交易、技术发包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活动。通过高频度的产研对接,促成技术扩散与产业化应用,服务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六、政策支持
(一)专项资金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慈溪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省(宁波市)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0万元和150万元的奖励。企业进行研发机构认定时不完全具备市本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条件但满足研发场所、研发设备、研发团队要求的,作为基本达标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2021年底前补缺到位的,给予余下1万元的奖励。
(二)土地空间保障。规上企业需要在现有厂区内扩建部分建筑用于研发机构建设的,经所在镇(街道、产业园区)与市科技局认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新建占原建筑面积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500平米面积的建筑,免交增加面积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多企联建或产业研究院建设需要另行供地的,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由镇(街道、产业园区)专项上报、用地指标带帽下达。
(三)研发设备补助。除研发投入后补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政策外,对愿意将研发检测设备纳入共享型“硬件联盟”的,每年给予设备原值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科技金融支持。对新建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三年内给予专项创新券支持,定向用于购买专家服务团或科创服务平台的技术服务。规上企业为创建研发机构购置研发检测设备的,优先纳入科技贷范围,并可享受银行相关的金融创新服务。
(五)人才引进培育。对研发机构延揽国内外“高精尖”人才,高端智力“柔性引进”,优先推荐各级人才项目计划,并给予一定配套。深入实施“上林英才”计划,健全人才服务机制,在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完善任务分解,健全统计考核,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平台管委会)要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强化主体职能,切实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二)深化措施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围绕既定的行动目标,压实责任、细化举措、明确时序,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情况摸底、意愿征集、资源导入、产研匹配等环节的工作,并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导、政策激励,进一步调动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积极性。
(三)健全目标考核。按照“科技争投、三年攀高”的目标要求,将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目标分年度分解至镇(街道、产业平台),在每年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下达。建立定期报表统计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考核评比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水平。
八、附则
本行动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2014年10月联合发布的《慈溪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慈科〔201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表
2.慈溪市研发机构年度运营情况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