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海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专项 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宁海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规范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按年度安排一定的软件资金,用于促进我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软件资金具体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认证补助;
(二)上台阶补助;
(三)研发和产业化补助。
第四条 软件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三)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申请上台阶补助条件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1 亿元,嵌入式软件企业和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主要产品至少有1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认可,纳入产业统计,符合我县产业导向;
(三)补助兑现依据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软件营业收入进行奖励,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六条 申请认证补助条件
(一)需取得有关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二)认证和发证、发文单位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三)申报补助时间距离取得认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第七条 申请研发和产业化补助条件
(一)需是涉及网络与通信、数字视听、计算机设备、嵌入式软件、汽车电子、仪器仪表、信息家电等领域,重点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集成研发和产业化;
(二)项目已具产品实体,技术性能先进,有效提升智能化水平,申报项目需具有一个以上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三)截止申报时间起前两年内,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累计已发生销售20万元以上,其中项目投入范围包括:项目建设中相应的软件购置费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实施费用、经认可的培训费用和项目人员投入费用、项目的监理咨询费用、项目开发与运行所必须的硬件设备费用(主要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和大型存储器等关键设备,以及经认可的必要设备);
(四)对本区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得到评审验收组推荐。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认证补助额度
1、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软件骨干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补助;
2、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件补助0.5万元,同一软件产品同时获得两种证书的不重复计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二)上台阶补助额度
1、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 3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万元的补助;
2、以上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补助。
(三)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补助额度
对经评审验收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资金的受理时间为:认证补助、上台阶补助、研发和产业化补助一般在每年3-4月份受理,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软件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县经信局。
(一)认证补助申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认证补助申请表;
2、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
(二)上台阶补助申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上台阶补助申请表;
2、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研发和产业化补助申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项目备案复印件;
2、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项目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县经信局。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县经信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补助要求。
(二)项目评估。县经信局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经费安排与审定。经项目初审和评估后,由县经信局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进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经费安排方案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无异议后,县经信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发补助经费。
(二)对于实行“一事一议”的单位,补助办法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软件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