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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
甬新领办〔2018〕8号
2018-12-25 624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战新办、发改局、财政局,“六区二岛”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宁波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5日


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

示范奖励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75号)精神,为加大培育初创型企业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示范奖励的对象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从首笔营业收入发生之日起算5年以内的非上市优质初创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三)获得首笔风险投资机构(人)的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机构(人)的天使投资一年以上;


  (四)获得首笔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一年以上;


  (五)企业具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广阔,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 示范奖励采用直接奖励的方式,奖励金额根据企业实际到位的社会投资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持续一年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00%(含)以上的或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量500万(含)以上的,奖励金额比例为20%;增速100%以下、30%(含)以上的或者增量500万以下、200万(含)以上的,比例为15%;增速30%以下、10%(含)以上的或者增量200万以下、50万(含)以上的,比例为10%。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且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的认定和管理,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团队给予配合。


  第五条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申报通知,初创型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等相关申请材料,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团队进行审核,并经必要的实地考察或专题讨论后,研究提出示范奖励企业建议名单及奖励金额,经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同意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战新办发文公布。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发布的示范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下达市级专项奖励资金。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对示范奖励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价。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追缴扣回奖励资金、永久取消申报资格或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战新办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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