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和《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和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弹性使用年期
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出让是指在法定最高年期内,进一步灵活合理设定有偿使用年期,满足土地市场变化需求而推出的新型土地供应制度。在原有土地使用权50年出让年期的基础上,新增30年出让年期。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确定
“弹性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用地项目必须是符合《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高科技园区)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业用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的确定
30年期一次性出让的起始价,按照50年期出让土地评估价的70%左右确定。
四、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采用30年期一次性出让的土地成交之后,受让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先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书》,再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超期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方有权撤销成交确认书。
五、项目履约监管和续期处理
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履约监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有关合同(协议)约定完成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在约定竣工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以“弹性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出让年期届满前一年内,受让人可向出让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综合考评达标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再续期20年。续期地价按不高于原30年期与原50年期的地价差加上该地价差以该宗土地前30年出让期限计算的利息(利率按照原出让合同签订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之和进行评估确定。出让年期届满,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但未批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六、其他事宜
履约保证金缴退、开竣工日期设定等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参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划指南》(浙亩均办〔2018〕2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8〕1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镇(街道、园区)招商引入市外企业的优质项目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由镇(街道、园区)根据项目用地情况,自愿、选择性提出项目用地方式,报市产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0日起实行。本意见在实行期间如遇上级作出新的不同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