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
为充分发挥金融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家、省、宁波创业担保贷款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原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就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机制
(一)贷款用途。取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经营范围限制,但贷款资金仅用于借款人创业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申请对象。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并在该创业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的下列人员:
1.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户籍人员”);
2.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3.在慈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慈溪生源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4.在慈溪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奖人员(以下简称“创业大赛获奖人员”)。
本通知中高校、高校毕业生分别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上述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三)申请条件。上述对象在慈溪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5年内,因流动资金不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毕业生和在校生从事网络创业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宁波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执行。
(四)贷款形式和额度
1.本市户籍人员、毕业生和在校生、创业大赛获奖人员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需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由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提供有效抵(质)押物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上述人员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由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适当增加贷款额度,但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60万元。
2.毕业生和在校生从事网络创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提供有效抵(质)押物担保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贷款期限和申贷次数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经经办银行、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但须在前次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续贷申请手续。续贷手续同首次贷款手续。
(六)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七)贷款申请流程及所需资料
1.办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各类申请对象与相关经办银行达成贷款初步意向后,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本市户籍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创业大赛获奖人员需提供主办方文件、获奖证书、获奖链接等获奖证明材料。
(3)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4)网络创业申请人需提供网络创业认定证明。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应在收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材料交由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自借款人提出提款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手续,同时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期放贷情况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2.办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借款人取得贷款后按规定还本付息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失业保险)的,在贷款结清后经办银行对贷款贴息进行审核,于每月的20日前将当月符合贴息条件人员的以下材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领表》原件一份;
(2)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
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的审核、汇总、申报,及时将相关贴息资金拨付贴息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监督管理
(一)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各负其责,并建立相应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贴息等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二)经办银行、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应按“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1.经办银行应切实履行贷款管理相关职责,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贷前审查。根据申请对象的贷款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等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带动就业效果、创业实体规模、生产经营情况和流动资金需要量等合理确定每笔贷款发放额度。
(2)按自身的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贷中检查和贷后管理。主要内容有:借款人生产经营、贷款资金实际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以及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
(3)对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确认并催还。 在贷款期间确认借款人违反贷款资金用途的,由经办银行责令其限期一个月内归还全部贷款。
(4)对因违反贷款资金使用用途等违约行为被要求限期归还但逾期未偿的贷款人,按逾期未偿还贷款有关规定追索并取消其贴息资格。
(5)在贷款业务受理时,要明确告知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可提前收回违规使用贷款资金并取消政策性贴息等事项。
2.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宣传;
(2)指导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做好贷款管理相关工作;
(3)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申贷和贴息资格进行审核;
(4)对经办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实施稽核、抽查,同时建立实施创业担保贷款监测分析制度,对贷款申请、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分析;
(5)协助经办银行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3.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应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确认等工作。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住所、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申请人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或处罚情况;申请人生产经营地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2)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宣传内容:贴息政策和续贷条件;贷款发放额度确定原则;贷款用途违约责任;贷款违约处罚办法以及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法律责任。
(3)协助经办银行开展贷后管理。重点对辖区内未提供抵质押物的创业担保贷款经营实体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
户籍地与注册地相分离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原则上由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负责贷款管理,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所协助调查。创业实体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贷款贴息。
三、附则
(一)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借款人合伙经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参与合伙经营的成员都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且主要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
(二)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发生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情形,但贷款到期时全额还本付息的,逾期付息的月份不予贴息。借款人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全额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同时取消续贷资格。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未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的,相关月份不予贴息。
(三)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及经办银行,若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材料的,取消借款人贴息资格。
1.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
2.创业实体经营场所注册地迁往市外;
3.创业实体注销、吊销。
(四)市人民银行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承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开展审核,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经办银行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合规。一旦查实经办银行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业务出现较大差错、工作配合程度低等情形,取消业务承办资格,并视情追究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五)本通知中所称“毕业五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后1年起算,截至第5个年度的12月31日;创办创业实体“5年内”是指从创业实体注册之日的后1年起算,截至第5个年度的12月31日。
(六)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及贴息的资金暂按《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慈政发〔2013〕65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慈人社发〔2013〕82号)执行,待修订后的《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出台后再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新的规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宁波杭州湾新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实施前已认定的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到期还本付息后,续贷申请不受“创业实体创办5年内”条件限制,其他按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 慈 溪 市 财 政 局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