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镇海区委办公室 镇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镇海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镇海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三年攀高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1号)有关精神,为促进我区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商贸商务、科技信息、港航物流和石化产业服务等综合功能,做强商品贸易和港航物流产业、做优科技信息和研发设计产业、做精现代商贸商务产业、做大检验检测和节能环保安全服务产业,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大力引进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
1.对新引进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的批发业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的零售业企业(区内二三产分离的企业除外),三年内按企业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现有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对新引进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的科技服务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含)的金融服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制性金融机构),三年内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现有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企业和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服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制性金融机构),按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的60%给予奖励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鼓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落户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含)的,三年内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且增速不低于10%的现有企业,按企业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性补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限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当年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当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本条款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4.鼓励引进重大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认定,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二三产融合发展
5.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与实体企业融合。区装备制造业联盟企业从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区文化创意产业联盟文创企业采购工业产品设计开发、产品结构优化、检验检测、动漫原型授权和其他相关服务,经认定按当年实际采购金额的30%给予采购方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实体企业开展二三产分离。对实体企业分离设立批发零售企业,自分离次年起,新设立企业三年内,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50万元补贴;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100万元补贴。
对实体企业分离设立科技服务、金融服务、软件信息、商务服务、居民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新设立企业三年内,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10万元补贴。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7.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发展壮大。新落户企业三年内,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科技服务、软件信息等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行业的服务业企业,评定一批具有龙头示范效应的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8.积极培育上规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镇(街道、园区)同意,对年内达到规模并首次纳入统计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科技服务、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等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9.扶持壮大会展服务。区内企业主办的各类会展活动获区级及以上荣誉的,给予主办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10.鼓励优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荣誉的,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11.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投入。对企业年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项目(不包括土地、厂房、办公楼、船舶、车辆等基础设施),按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信息化、智能化项目改造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补助。以上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鼓励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对在我区注册的鼓励类航运企业,按当年企业综合贡献的70%给予奖励性补助。
四、培育壮大产业服务平台
13.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基地。重点推进电商产业基地、科技服务产业基地等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4.加快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人力资源特色产业园区,搭建人力资源供求服务平台,重点培育和发展专业人力资源市场中介组织、猎头公司、培训机构,提升区域人力资源行业发展水平。对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引进的人才服务机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给予房租补助,并按其企业综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性补助。
15.扶持重点专业市场发展。
重点专业市场是指市场入驻企业营业收入之和达到20亿元以上或市场入驻企业年纳税之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专业市场。
对入驻重点专业市场的企业,三年内按其企业综合贡献的70%给予补助,三年后按其企业综合贡献的60%给予补助。对企业综合贡献首次超过200万元的入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6.鼓励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区重点优势产业,搭建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管理、交易结算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其投资额(检测仪器、设备、技术及软件)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7.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服务业产业基地培育、服务业产业规划、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用于举办服务业推介会、服务业学习培训以及人才引进等活动。
五、附则
18.本政策中适用的对象是指纳入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科技服务、金融服务、住宿餐饮、软件信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企业。
19.享受扶持的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系统及统计关系须在镇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承诺自领取末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迁移至区外、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主管部门将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另有资金兑现条件的,就高约定兑现条件。
20.本政策未及的“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和人才发展政策,分别参照《关于印发〈镇海区人才发展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区委办〔2017〕108号)和《关于镇海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专项政策意见》(镇政发〔2017〕53号)执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新办企业与原区内企业业务相似或关联度高的,视作同一主体。已享受“一企一策”或省部属企业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21.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恶意欠薪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根据《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执行。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22.企业纳税额是指企业上缴的主体税收,即在镇海区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企业综合贡献是指企业所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留区部分。企业综合贡献的增速计算按2018年以来最高年份为基数进行比较。设定奖补门槛,集中力量树强扶优。除本政策第8条以外,企业单次可奖补金额少于3万元的,不予奖补。
23.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特定项目经主管部门申请,可以通过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奖励视同配套。
24.本意见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作为《关于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号)的补充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