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11-23 734次 已失效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科技争投”,进一步抢占发展制高点、培育发展新动能,扎实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四十条意见》(慈政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该实施细则。


  二、政策出台依据


  (一)《关于加快慈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四十条意见》(慈政办发〔2019〕37号)


  (二)《全面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慈党办〔2019〕6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补助对象和标准


  1、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1)按核定研发经费的1.7%给予补助(其中宁波按1%,若宁波调减,按调减后的比例执行);

  (2)对2019年的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的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创新企业培育奖励补助


  (1)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

  (2)对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所得税优惠额不足20万元的,给予补足20万元的奖励;

  (3)对实施“智团创业”计划的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4)对通过评价的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3、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1)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的企业,依据2019年度上级下拨经费,本级财政给予25%经费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承担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的企业,依据2019年度上级下拨经费,本级财政给予10%经费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承担本市级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属于“123”千百亿产业集群行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不属“123”千百亿产业集群行业、但该行业上一年度产值超过30亿元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慈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慈科〔2017〕37号)兑付


  (4)对列入本市级农业科技项目的,按照预算投入额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宁波市级及以上“星创天地”的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


  (5)对列入本市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4、高校院所引进补助


  (1)中科院下属院所、国家级综合性研究机构、211高校、省内重点高校等来慈建设产业共享型科研平台的,给予物业租赁费减免、设备购置补助、研发费用补助、运行费用补助,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上述主体与市内龙头企业合作共建专属性的工程技术研发机构的,纳入协同创新研究院考核奖励;


  (3)市内本地高校(宁波大学科技学院等)牵线与我市开展合作的,同等享受上述两款政策支持。


  5、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政策


  特色板块、小微产业园、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与科研机构、镇(街道)、产业平台共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单位,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经认定为市本级或宁波市级以上的,每年每家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6、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


  (1)运营经费补助


  市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接受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智慧谷房产管理运营,代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补助;


  市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运营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所需日常支出扣除运营收入,不足部分的补助。


  (2)入孵企业补助


  房租减免。入驻智慧谷孵化器企业房租减按市场价的50%收取(2019年确定同类房租市场价为30元/月/平方米)。实行先缴后用,每6个月收缴一次;


  项目补助。入驻孵化企业运营12个月后,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进驻企业项目的科技水平、市场前景、创新团队研发投入、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价等次,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的补助。每家孵化企业享受一次政策;


  毕业奖励。孵化企业达到《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条件,给予每家外迁企业1万元的奖励,在孵期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共建星火众创孵化器,依据合作协议对共建单位宁波市星新火众创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补助和奖励。


  7、科技进步奖励补助


  (1)对科技创新领军人物,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宁波市(浙江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

  

  8、协同创新研究院入驻高校院所奖励


  (1)对协同创新研究院入驻高校(院所)的奖励方式,以宁波市内高校(院所)10万元、宁波市外高校(院所)20万元定额补助;


  (2)入驻高校(院所)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校企合作,年底对高校(院所)与龙头企业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机构家数、专家服务团覆盖的企业家数、技术交易额三个指标进行排位,3个位次之和从低到高排列,首位给予20万元额度的奖励,第二、第三位每家给予10万元额度的奖励。


  9、科技中介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最高给予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以下,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二)政策申报、审核、兑现程序


  1、申报


  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由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在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

高校院所引进补助由申请补助单位根据平台引进协议及实际建设进程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审核


  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后,按照相应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网上公示、报财政局审核并安排补助资金。


  3、兑现


  对审核后的奖励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下达补助资金。


  (三)相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与慈政办发〔2019〕37号文件一致。由市科学技术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政策解读单位


市科学技术局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