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政策文件
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9-11 0次


各科、室、队,各镇(街道)应急管理所:


  现将《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 11日

 

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局负责接受的全区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本局负责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书信、走访(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福龙路8号,邮编:315200)、电子邮件、传真(0574-86298970)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APP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局收到举报事项后,按程序审批,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用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进行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发〔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事故、谎报事故等级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5000元;较大事故奖励1万元;重大事故奖励3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5万元。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一)、(二)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经济处罚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分别向区及区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先行受理或最终受理的单位负责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或安全生产服务关系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事项;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向本单位进行反映,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事项;


  (五)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为区应急管理局举报案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台帐,记录具体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应当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5日内,书面提出现金奖励数额,经大队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分管领导召集,大队通知有关人员参会,其中:拟现金奖励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大队负责人、承办人员、法制员和财务人员组成,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奖励意见需定期向局党组会议报备;拟现金奖励1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由局全体党组成员、分管领导、大队负责人、承办人员、法制员和财务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承办人员应根据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及时将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发送给举报人,并跟踪督促领奖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到本局办公室领取奖金。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大队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海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部分信息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致电0574-8718 8718,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