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江北区小微企业园租金减免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疫情期间江北区小微企业园租金减免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于意见》(北区委发 [2020 ] 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政策申报兑现进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疫情期间江北区小微企业园租金减免补助政策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园等经济载体稳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压力。
第三条 补助对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江北区内,经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统一运营主体。已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小微企业园不享受此次补助。
第四条 补助条件。小微企业园统一运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并已对承租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租金。
第五条 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减免月租金额的50%给予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统一运营面积包括补助对象自持部分和出租部分。租金补助不超过2个月,且承租企业仅限法人企业主体。
第六条 申报材料。小微企业园租金减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小微企业园运营主体和承租企业的营业执照,可证明减租事实实际发生的相关合同(补充合同)、发票收据等。
第七条 申领程序。补助对象向属地街道(镇、园区)提交申报材料,属地在完成初审后报区经信局。经区经信局审核、区财政局确认,进行资金拨付。原则上每个小微企业园仅申报一次。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备案或核准的企业实名拨付。严禁补助对象以虚拟合同、先涨后减、事后补收等欺瞒手段套取补助。一经查实,取消本次补助资格和本年度所有区级财政补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若市、区相关政策出现重大变化,本细则将作相应调整。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未尽事宜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