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商务局、宁海县财政局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文旅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企复部〔2020〕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扶持资金使 用管理,有效应对疫情,特制定《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宁海县商务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3日
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省、市、县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击 战的部署措施,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业发展,根据《关于有 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文旅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企复部〔2020〕1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扶持资金管理,有效发挥扶持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确保扶持政策落实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资金是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我县商贸业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发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效率、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扶持重点民生保供企业
对疫情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配合政府做好每日供应监测的重点民生保供超市给予一定的补助,根据其经营面积,按2000 至5000平方米、5000至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补助,非独立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补助(连锁便利店根据直营店面积总和进行补助)。
第四条 补助限上住宿餐饮企业
限上餐饮企业根据其餐饮经营用房的建筑面积按每个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租金补助;限上住宿企业按客房 300元/间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五条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资金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对申报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发文,县商务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条申报资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营业面积证明文件;
(三) 《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以后三个年度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申报说明:
(一)保供企业总部在县外的连锁企业,指定一家门店进行 申报,面积按在宁海注册的直营店面积总和计算;
(二)经营面积根据租房合同或房产证上核定的面积进行确 认;
(三)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指统计一套表2019年月报或年报 在报住宿餐饮法人企业;
(四)住宿餐饮企业根据统计一套表行业划分确定补助标准,限上餐饮企业按面积补助,限上住宿企业按客房补助,不可同时享受;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同时为星级、花级酒店的不重复补助,就高补助。
第九条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做到依法经营、 依法纳税、依法统计。
第十条 本意见中的“以上”均含本级,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从高兑现。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4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