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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扩大口罩产能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甬防办〔2020〕70号
2020-03-09 169次 已失效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政策举措执行期限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5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医疗物资〔2020〕4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口罩产能的实施意见》(甬防办〔2020〕53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明确扩大口罩产能财政补助政策,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相关政策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新增设备财政补助政策实行清单管理,具体清单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一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分类确定发布。


  二、列入省、市级清单的重点口罩生产企业,在1月20日~3月20日内完成项目建设,形成有效产能,并承担政府调拨任务的,其发生的技术改造、增补设备投入等费用(不含增值税),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给予补助;在3月21日~3月31日内完成投资项目建设,形成有效产能,并承担政府调拨任务的,其发生的技术改造、增补设备投入等费用(不含增值税),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25%给予补助。符合申请国家、省补助资金条件的项目,企业应优先按相关政策向国家、省申请补助,其享受国家、省财政资金补助后,未达到我市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予补足。


  三、列入省、市级清单的口罩生产配套企业,在1月20日~3月31日内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形成有效产能的,按企业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四、研发自制口罩生产设备企业,在1月20日~3月31日内研发自制成功,并经市经信局认定的符合生产要求的口罩生产设备(日产量达10万片及以上),按省级首台(套)标准给予奖励。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9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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