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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学佩戴口罩指引和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指引的通知
2020-05-09 132次 已失效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引导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和家庭、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在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科学使用空调通风系统,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了《科学佩戴口罩指引》和《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指引》。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5月9日


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为引导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保护公众健康,特提出如下指引:


一、科学佩戴口罩原则


(一)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有效措施之一,外出需随身携带口罩。


(二)进入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应佩戴口罩。


(三)在严格落实“亮码”或“测温”措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通风良好情况下可不佩戴口罩。


(四)学生应随身备用口罩,校园内学生不需佩戴口罩;婴幼儿应在充分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离家到托幼机构,因婴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


二、佩戴口罩的具体情形


(一)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及陪同人员。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所有进入医疗机构人员,隔离点和口岸工作人员。


(三)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


(四)学校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老师授课时不需戴口罩)。


(五)公共交通(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飞机、船舶等)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


(六)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警察等。


(七)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工作人员及临时进入上述场所人员。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指引

 

为引导家庭、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科学使用空调通风系统,保护公众健康,特提出如下指引:


一、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原则


(一)所有空调通风系统启用前,应对风口、过滤网等关键部件进行清洗。有条件的,对通风管道内部开展清洗、消毒。


(二)发热门诊、新冠肺炎病例收治病房、集中隔离点和综合服务点等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当地疾控部门指导下,由专业单位彻底清洗、消毒后使用。


二、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具体情形


(一)分体式空调和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可以正常使用,并增加开窗(门)频次,加强通风换气。


(二)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可以正常使用,并适当增加新风系统功率。


(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使用时,应全新风运行,并关闭回风口。有条件的,加大排风功率。


(四)医疗机构集中空调系统启用前,应对通风管道进行一次清洗。使用时应全新风运行,并关闭回风口。有条件的,加大排风功率。


三、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管理要求


(一)新风口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避免新风被污染。


(二)对于人员流动较大、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增加开窗(门)频次,加强通风换气,并适当控制室内滞留人数。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和排风系统应在场所营业结束后,继续保持运行1小时以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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