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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招商中心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余招商〔2020〕7号
2020-05-28 339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招商中心

余姚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余党办〔2020〕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外资引进力度

  (一)新引进(注册)外资项目

  1、奖励内容

  (1)对新注册的外资项目,注册之日起2年内,单一年度实到外资在15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含)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5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2)项目范围:不属于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项目。

  (3)实到外资认定:以现金(现汇)和境外实物形式到资(以外管数据为准)并已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不包括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实到外资分年度统计,跨年度不予累计。

  (4)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指世界500强企业本身或其子公司投资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认定以注册年度发布的最新福布斯榜单为准。


  2、申报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于次年3月底前,向项目落户地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外资项目奖励审批表》(见附件 1)、出资证明书原件、验资报告原件(如无验资报告,则需提交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FDI入账登记表复印件或报文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世界500强投资项目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公司股权结构证明材料。经所在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初审后,由市招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二)增资扩股、并购和利润再投资项目

  1、奖励内容

  对当年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再投资且净增合同外资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对当年以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对现有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指已落户余姚的企业,对本企业进行利润再投资),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50%。上述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于次年3月底前,向项目落户地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外资项目奖励审批表》(见附件 1)和(1)增资扩股项目:出资证明书原件、增资部分验资报告原件(如无验资报告,则需提交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FDI入账登记表复印件或报文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2)并购项目:营业执照、并购合同协议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资金到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3)利润再投资项目:出资证明书原件,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营业执照、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董事会决议、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或完税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FDI入账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初审后,由市招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二、提高内资利用质量


  1、奖励内容

  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2亿元(含)以上的宁波市外内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要求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上述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于次年3月底前,向项目落户地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内资项目奖励审批表》(见附件2)、土地、地面构筑物、设备投入等实际投资相关凭据复印件,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投资者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立项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经所在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初审后,由市招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三、强化招商引资激励


  积极鼓励开展市场化招商,成功为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的企业、机构、平台或个人(除国家公职人员外)(以下简称引荐者)。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以下方式奖励:

      (一)购买土地的项目

  1、奖励标准

  (1)新引进合同外资15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且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外资全部到位,按实到外资的5‰给予引荐者奖励(汇率按计算申报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2)新引进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且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外资全部到位,按实到外资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汇率按计算申报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3)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宁波市外内资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仅指宁波市外资金)的5‰给予引荐者奖励;

  (4)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宁波市外内资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仅指宁波市外资金)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

  (5)实际投资额仅限于土地、地上构筑物和设备投入;

  (6)引荐者的认定:项目首次谈判时,项目落户地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填写《余姚市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见附件3)并报市招商中心备案,如未备案,视同放弃引荐者奖励;

  (7)引荐奖的兑现:符合上述(1)-(4)任一条件的购买土地的项目在引进项目资金到位、申领施工许可证且实际开工建设时奖励50%,项目投产时奖励50%。


  2、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引荐者,于次年3月底前,向项目落户地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引荐者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引荐者身份证明、外来投资新设立企业章程、备案回执(仅限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土地、地面构筑物、设备投入的发票复印件、启动的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或厂房装修发票复印件、投产企业提供企业投产后首次销售发票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启动施工照片。经所在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初审后,由市招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二)租赁厂房的项目

  1、奖励标准

  (1)新引进注册资本150万美元(含)或1000万元(含)以上,且从注册之日起2年内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含)或2000万元(含)以上的外资或宁波市外内资项目,在项目落户且投产后,给予引荐者按10元/平方米的引荐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引荐者的认定:项目首次谈判时,项目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填写《余姚市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见附件3)并报市招商中心备案,如未备案,视同放弃引荐者奖励。

  (3)优质产业项目范围:符合我市余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光电信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机器人及集成、新材料、节能环保、精密模具、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


  2、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引荐者,于次年3月底前,向项目落户地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引荐者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引荐者身份证明、外来投资新设立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设备、办公设施投入的发票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企业租赁投产后首次销售发票复印件、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经所在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初审后,由市招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三)商贸类项目

  1、奖励标准

  (1)对当年新引进落户商贸类项目且销售达5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及以上,并纳入我市商贸统计直报系统的,分别奖励引荐者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引荐者的认定:项目首次谈判时,项目落户地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塑料城管委会、余姚经济开发区填写《余姚市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见附件3)并报市商务局备案,如未备案,视同放弃引荐者奖励。

  (3)优质产业项目范围:符合我市余姚商贸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批发零售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汽车4S店、大型百货、超市、餐饮住宿企业等)。


  2、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引荐者,于次年3月底前,向项目落户地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引荐者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引荐者身份证明、外来投资新设立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销售证明、统计入库证明。经所在中意宁波生态园、乡镇(街道)或余姚经济开发区初审后,由市商务局、市招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四、其他


  上述政策资金兑现前,由市招商中心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把关,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奖励申报企业的在册情况,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分管副市长签字认定后由市招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政策兑现以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和行业龙头等企业的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企业所属招商引资项目在原政策年限内的,执行至原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本政策与上级政策或本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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