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宁波市深化改革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党改〔2019〕7号)及《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宁波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重点聚焦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认定流程、政策引导及组织保障等四大方面,力争用最优资源高标准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推动总部企业能级提升和高端引领。
在充分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意见基础上,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4690040@qq.com;
2.传真:89382667;
3.邮件: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127室市服务业局产业协调处;
4.联系电话:89187785,联系人:王珂琦;
5.反馈意见和建议时间:2020年7月6日至7月12日。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
2020年7月6日
宁波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的决策部署,以集聚一批契合宁波发展战略、占据产业链高端的引领型总部为重点,用最优资源高标准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推动总部企业能级提升和高端引领,努力建成长三角乃至全国总部经济标杆城市和总部生态最优市。力争到2022年,总部数量超过800家,力争达到1000家,实现三年翻一番,总部经济对宁波经济增长贡献度超50%。
二、标准条件
本细则所指总部企业分为企业类总部、机构类总部、事业类总部、新兴类总部四类,并按以下标准条件进行认定。
(一)基本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宁波市,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
(二)分类认定。
1.企业类总部。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企业,且在宁波市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支机构。
2.机构类总部。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或其他支持型共享职能服务。上年末净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3.事业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事业类领域,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00万元以上。
4.新兴类总部。企业经营产业涵盖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文创科创、投资基金等新兴领域,上年营业收入或上年末净资产或上年税收贡献排名全市前十,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另外,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可认定为新兴类总部企业。
(三)直接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机构)。
(1)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入围中国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企业;
(3)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民营制造业500强、民营服务业100强企业;
(4)本地上市公司。
三、认定流程
(四)市服务业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宁波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其他市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总部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县(市)对辖区内总部企业做好服务促进工作。
(五)总部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向注册地的服务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县(市)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报市服务业局;
3.市服务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确认,并由市工商联向社会公告。
4.具体申报流程另行通知。
(六)直接认定程序。对符合满足本细则第(三)款条件的企业予以直接认定(以当年度《财富》和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
(七)各区县(市)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信用严重缺失等现象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市工商联取消认定并予以公告。
四、政策引导
(八)发挥各区县(市)积极性。各区县(市)要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辖区内总部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并推动承接更多的市外境外总部企业落户本地。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九)营商环境优化。各区县(市)要营造有利于总部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机构对接服务总部企业,提高有效的市场化人才服务水平,对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最多跑一次”、精简办事流程等方式为总部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应予以积极支持、统筹安排。
(十)产业生态构建。各区县(市)要围绕“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构建产业生态系统,引导总部企业向各类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特色小镇等产业平台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
(十一)区域布局。积极推进我市总部企业基地建设,引导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总部经济的重点区域布局要突出海曙、江北、鄞州等中心城区。其他区县(市)要因地制宜,结合产业特色,做优产业集聚,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总部基地。
(十二)土地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项目支持优先申报列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总部企业用地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办公用地,可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
(十三)创新支持。支持总部企业积极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配套资金扶持。支持重点总部企业开展网络信息、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中心和研发平台,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产业领域跻身全球领先地位。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建设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发挥科技创新在我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十四)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和重点总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支持总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总部企业参与研制国际标准,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十五)出入境便利化。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国外境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总部企业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我市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总部企业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及5年以内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企业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以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
(十六)金融支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提升总部企业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总部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改善负债结构,增强对外投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未上市总部企业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投资总部企业,支持总部企业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合作。
(十七)“走出去”服务。加大“走出去”总部企业的信保、法律支持力度,优化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服务。鼓励总部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海关积极引导扶持总部企业提升信用等级,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提供便利。
五、组织保障
(十八)建立总部经济全市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和管理,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纳入全市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工作例会。
(十九)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拓展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
(二十)将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市对各市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定期评估各区县(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建立通报制度。对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督查激励。
(二十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就总部企业细化分类、政策引导和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二)最终解释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服务业局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