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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商务贸促〔2020〕47号
2020-07-01 332次 已失效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十条意见的通知》(甬开放〔2019〕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0〕12号)文件精神,为积极推动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发挥财政资金在开拓国际市场中的导向作用,我们制订了《宁波市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当前,新冠疫情全球快速蔓延、世界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加大,外贸企业面临国际需求短期急剧萎缩、订单取消或延期情况严重、国际供应链中断风险加大等严峻复杂局面,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稳外贸工作的系列部署,帮助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全力稳订单、拓市场,保份额,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建设贸易强市,将对我市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是指我市传统外贸企业借助跨境贸易方式拓展国际市场,包括自建平台或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主动式集成管理平台营销。根据出口业务实际成交和撮合业绩,安排财政资金,对外贸企业入驻数字展贸平台费用、自建网上营销平台运维和数字化营销费用给予支持。对组织实施宁波出口商品网上展的组展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扶持资金是指从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条平台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全面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本办法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平台扶持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线上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做好线上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并做好扶持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初审、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平台资质


  第五条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第三方平台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

  1.在宁波注册的独立法人;

  2.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3.本年度海关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统计具有出口实绩;4.疫情期间在第三方平台上线并运营,入驻合同执行期需覆盖满一个整年.


  (二)自建平台开展跨境贸易(B2B)的企业

  1.在宁波注册的独立法人;

  2.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3.本年度海关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统计具有出口实绩;

  4.取得ICP(网络内容提供商)备案;

  5.疫情期间正式运营;

  6.供应商注册数超过500家;

  7.后台有业务跟踪模块;

  8.具有三种以上语言版本。


  (三)组织实施宁波出口商品网上展的组展单位应是在宁波注册的独立法人,同时,网上展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境外采购商不少于40家;

  2.宁波供应商不少于80家;

    3.拟组织宁波出口商品网上展的组展单位须预申报项目,由市商务局预先进行核定。


    (四)在信用宁波网站(http://www.nbcreditgov.cn/)“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近三年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方面无记录;近三年在市商务局兑现政策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记录。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ICP(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经营,对线上注册企业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2.从事业务并运营1年以上;


  传统的B2B平台还应满足:

  3.供应商注册数超过100万家;

  4.采购商注册超过500万家;

  5.年访问量超过1亿次;

  6.具有五种以上语言版本;

  主动式集成营销管理平台还应满足:

    7.与国际知名搜索引擎,如GoogleAdwords(谷歌竞价广告平台)等进行集成对接。

    8.拥有来自全球的权威商业数据和社交网络数据。

    9.用户可以通过平台进行询盘,创建智能营销网站,查询商业数据等业务跟踪管理。


    第三章支持的期间、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对通过第三方平台上线运营的企业每家每平台支持不超过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对自建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每家支持不超过总费用的30%,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对组织实施宁波出口商品网上展的组展单位按每位境外采购商邀请费支持2000元,且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条本办法支持的期间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请在8月1日至20日前向注册地商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第三方平台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对外贸易经营备案;

  3.出口实绩证明;

  4.与平台签订的合同;

  5.费用发票;

  6.入驻平台截图;


  (二)自建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的企业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对外贸易经营备案;

  3.出口实绩;

  4.ICP备案号;

  5.平台上线验收证明;

  6.供应商注册数;

  7.后台管理跟踪模块系统或询盘、报价截图;

  8.平台语言版本截图。


  (三)组织实施宁波出口商品网上展的组展单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活动方案;

  3.采购商清单(姓名、职务、公司名称、主营业务、联系方式、国别等);

  4.供应商清单(姓名、职务、公司名称、主营业务、联系方式等);

  5.洽谈会照片或视频截图;

  6.活动成效总结。


  第十三条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并加盖公章后,联合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标准审定扶持金额,按规定程序公示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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