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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海曙区2020年度博士后有关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人社〔2020〕48号
2020-08-17 242次 已失效

各镇(乡)街道、功能园区,各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


  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博士后有关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便签〔2020〕166号)《海曙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修订)》(甬人社发〔2018〕82号)文件精神,现就海曙区2020年度博士后工作站有关资助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经费


  (一)日常资助经费

  1.申报对象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海曙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2.申报条件

  (1)2019年7月1日及以后有新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

  (2)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


  3.资助标准

  5万元/人

 

  (二)生活补贴经费


  1.申报对象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海曙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


  2.资助标准

  (1)2019年7月1日前招收进站且未申报过甬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招收补助”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继续适用原甬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的8万元/人(其中5万元按省定生活补助标准发给博士后人员本人)标准。


  (2)2019年7月1日及以后新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标准为:工作站全职博士后30万元/人,工作站在职博士后和流动站博士后15万元/人。

 

  (三)择优资助项目配套经费


  1.申报对象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海曙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2.申报条件

  各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申报并获得全国博管委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


  3.资助标准

  按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四)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经费


  1.申报对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1)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法人机构;


  (2)与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3)按要求将有关委托招收合作资料事先交宁波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3.奖励标准

  对主动为我市工作站推荐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人才中介机构,每推荐成功1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五)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

  为精简申报材料,对已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备案的相关资料不再要求提供,审核时将以网站备案资料作为依据。除填写《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附件1)外:


  (1)申报第(一)项不需提供资料;


  (2)申报第(二)项需提供全国博管委网站提交的《博士后申请表》;


  (3)申报第(三)项中全国博管委项目择优资助配套经费需提供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证书或文件;


  (4)申报第(四)项需提供人才中介机构资质证明、委托招收协议、市人社局签署意见的《宁波市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情况备案表》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


  2.申报途径


  (1)前三项按设站单位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区人社局汇总后统一向市人社局申报。


  (2)第(四)项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

 

  二、区级经费


  (一)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和培养资助经费申请


  1.申报对象

  经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海曙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2.申报条件

  (1)博士后科研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开题考核/评审、中期考核/评审或结题考核/评审(截止到2020年8月30日);


  (2)原已享受过区级相应政策的除外。


  3.资助标准

  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和培养资助经费按博士后科研项目周期分三批进行拨付,开题报告审核通过后拨付10万元,中期报告考核通过后拨付10万元,结题报告会后,根据科研成果和培养成效考核分A、B、C三档,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拨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拨付15万元、10万元、5万元。完成结题报告的经费资助,由区人社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定档。

 

  (二)博士后出站留海曙安家补助


  1.申报对象

  宁波市各设站单位出站且留(到)海曙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2.申报条件

  (1)进站前人事(劳动)关系在宁波大市范围以外;

  (2)在宁波市设站单位完成博士后项目研究并出站留海曙工作;

  (3)人事档案关系转移至海曙,并在海曙区参加社会保险(出站后在本单位劳动关系、社保满一年)。

  3.资助标准


  (1)2019年7月1日前出站留(到)海曙工作且未申报过甬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的“出站留甬工作补助”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继续适用原甬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宁波市外博士和市内应届毕业博士(不含在职攻读博士)到我市各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甬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3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3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到)海曙企业工作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到)海曙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区级财政承担20万元,接收单位承担10万元。

  (2)2019年7月1日及以后出站留甬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1年内留甬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到)海曙企业工作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到)海曙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区级财政承担35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

  (3)博士后出站留海曙安家补助与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为精简申报材料,对已在“浙江博士后”网站备案的相关资料不再要求提供,审核时将以网站备案资料作为依据。除填写《海曙区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附件2)外:

       1.申报第(一)项的,需提供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和培养资助经费使用计划书;若是结题的项目另需提供博士后期间相关论文、专利、标准、资助、获奖、人才工程、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等证明,博士后项目产业化说明,博士后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等证明。

 

  2.申报第(二)项的,申请首次补贴需提供《博士后证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等及人事档案关系在海曙证明。申请余下补贴的需提供在职证明(企业盖公章)。

 

  三、申报时间及其他要求


       1.申报市级经费的在8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附件1)、相应资料纸质版及PDF版报区人社局。

  2.申报区级经费的在8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海曙区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附件2)、相应资料纸质版及PDF版报区人社局。

  3.区人社局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55889305,联系地址:海曙区老实巷70号基威大厦708室。

  4.各设站单位请务必按规定完善浙江省博士后管理系统的备案材料,规范管理,各项工作经费应用于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大优秀博士招收力度、提高科研水平、提升工作绩效。对于资助经费使用不当的,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有权收回已拨付的款项。

  附件:附件1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2020年度).docx

  附件2海曙区博士后工作经费申报表(2020年度).docx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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