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设立依据。为加快推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探索多元化的产业扶持方式,有效促进和规范保税区产业基金的管理和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运作宗旨。“产业基金”设立按照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逐步取消竞争性财政专项资金,减少行政性分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产业基金的合理引导,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基金运作原则。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决策、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二)引导性。管委会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是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引导性基金。产业基金主要按照母基金的运作模式,通过与社会资本(不含我市国有投资)合作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产业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区重点产业。
(三)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对外合作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子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子基金专业化管理和独立决策,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领域。产业基金设立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发展规划,结合我区产业特色和财力状况,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基金组建方案,主要以母基金模式通过参与设立各类“子基金”,重点支持在新外贸、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先进制造、金融科技、文化创意等领域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
第五条 基金资金来源。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区级财政出资转化,包括现有的财政专项资金、部分盘活的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基金规模。产业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实行分期运作,首期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具体根据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区级财政财力状况再逐年安排。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金决策机构。管委会设立宁波保税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为基金决策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基金管委会主任由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兼任,管委会全体副职以上领导为基金管委会成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基金管委会会议。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和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议决定产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批准基金上一年度基金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基金投资计划;
(三)协调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实施基金重大投资决策。
第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委会下设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财政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宁波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宁波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创投)主要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运营管理中各类具体问题,为基金管委会决策提供建议参考;
(二)负责审核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决策;
(三)负责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年度产业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筹集落实产业基金资金来源;
(五)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六)开展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及考核评价。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贸易合作局、市场物流合作局、工业科技合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相关领域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需求;
(二)参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做好相关投资项目的对接服务;
(四)按职责分工推荐行业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金拟参与投资的子基金进行独立性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基金管委会决策的重要参考。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牵头组建,由行业专家、投资专家、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相关社会专业人员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人数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产业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管委会授权投资开发公司下属的宁波创投代为履行基金法人机构职责,在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产业基金日常管理。宁波创投可适当引入市场化激励机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以公司资本金或从其他直属企业筹集的资金对区内优质成长性项目开展跟进投资业务。具体职责是:
(一)在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做好产业基金托管银行遴选及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相关程序性事务;
(二)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踪评价;
(三)负责做好跟投项目的前期调查、方案拟定以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四)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及重大投资决策执行等事项。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运作模式。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产业基金进行运作。“子基金”是指区财政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一)“子基金”模式。
1.申请设立“子基金”条件:
(1)管理机构须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2)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已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3)单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4)子基金须注册在宁波保税区,且承诺对区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倍;
(5)区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
(6)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2.增资现有子基金条件。申请区产业基金对现有子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点各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该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完成有关部门备案;
(2)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3)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区产业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子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跟进投资”模式。对区内已取得专业机构投资的优质成长型项目,特别是上市后备企业,宁波创投可在充分尽调的基础上,运用公司自有资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参与投资,对单个投资额在1000万(含)以下项目,可由宁波创投公司按国资管理有关流程直接进行操作,对单个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项目,报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可进行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 基金银行托管。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竞争性存放相关要求选择在保税区注册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费用。基金年度管理费按照市场常规标准,以及基金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具体约定,一般最高不得超过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管理其他规定。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经基金合伙人一致同意,最多延长2年。
(二)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基金投资项目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对于产业转型升级能够起到引领作用,重点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
(四)产业基金投资项目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投资推荐和基金运营机构市场化搜寻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基金理事会审议决策后组织实施。
(五)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基金出资比例。
(六)对子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应“同股同权”。对子基金按不少于区产业基金出资额2倍投资于区内项目,并在存续期内产生上述出资额的2倍区级财政贡献的,可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银行存款同期基准利率加上一定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五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投资退出
第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年平均收益率(税前)达到10%(含)以上的,产业基金可将其出资增值收益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比例如下:对年平均收益率达到10%—30%(含)的,可按收益的20%给予奖励;达到30%—60%(含)的,可按收益的30%给予奖励;达到60%(含)以上,可按收益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基金退出方式。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除按约定价格退出的以外,基金运营机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按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价格。
第十八条 选择性退出。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政府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基金监管机制。基金管理办公室应会同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适应我区实际的产业基金监管机制,适时牵头制订或修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总体原则、支持重点、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投资方向、投资运营、费用收益、风险防控、绩效考核、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并建立健全对收益让渡项目的风险分担及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条 基金日常管理。宁波创投作为产业基金法人机构,应切实代表管委会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做好产业基金日常运作与管理,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产业基金投资的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违规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弄虚作假申请产业基金投资的企业,尚未取得资金的,自受理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资金申请,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的,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追回资金,自投资拨款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并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评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被投资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管理服务和评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产业基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开发公司、宁波创投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基金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基金投资项目在理事会投资决策完成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相关实施单位实施投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5日起实施。象保合作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原《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甬保税政〔2015〕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