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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19〕27号
2019-04-11 10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区域转型发展和产业集聚,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委会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上级部门及管委会出台的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区域产业扶持导向的企业发展和人才培育引进等。包括管委会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确保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扩大生产、人才培训和引进以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企业的具体扶持标准应根据相应的产业政策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区域产业扶持导向需要设置,主要包括:工业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和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等六项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的设置,管委会可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导向政策,并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管委会各职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第二章 区级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区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应在国家及省市区各级产业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具体为:

  (一)工业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先进制造业、科创项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等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技术(智能)改造和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支持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及调整能源结构等。


  (二)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国际国内贸易流通、电子商务、大宗商品和进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物流航运等企业发展。


  (三)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内扶持会计、法律、税务代理、人力资源等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特色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重点人才团队发展,提供特色产业人才服务保障等。


  (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文化信息服务、动漫游戏、设计服务、现代传媒、艺术品、文化会展等企业发展,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及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建设等。


  (六)金融和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银行、保险、期货、信托以及股权投资、融资租赁、金融科技等金融和类金融服务业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等。


  第八条 区级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一)工业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经济发展局、工业科技合作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二)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三)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经济发展局、贸易合作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五)金融和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经济发展局、金融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管委会各职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拟定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局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确定的使用范围和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安排。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


  (三)经济社会效益良好,成长性较好;


  (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当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报项目符合我区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区级专项资金兑现流程分为申报、审核、发文和拨付四个环节: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每年度7月底之前集中向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提出上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引进部门每年年初通过短信、微信、QQ等多种渠道及时通知到企业,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积极配合。


  (二)审核。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受理企业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并根据区财政扶持政策完成审核。


  (三)发文。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将审核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含申报企业名称、补助项目、补助金额等内容。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事项复审后,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发文,文件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送其他部门会签。


  (四)拨付。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在发文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支付令,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及支付令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各企业。


  第十一条 区级专项资金兑现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一)提前办理。对上半年综合财政贡献达到5000万元(含)的企业,在不突破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可在8月份申报,其中企业利润、个人所得形成财政贡献按照70%予以预补助。执行“一企一策”需按季办理的企业,分别在4月、7月和10月底之前向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各类补助,第四季度补助原则上在次年汇算清缴后与各类补助的年度结算一并办理。


  (二)追溯办理。因客观原因确需追溯办理的,由项目引进部门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报财政局审核后,可追溯办理前一年度补助;涉及两个及以上年度的追溯办理,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加强“一企一策”管理。突破普适性政策的投资协议须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未经管委会审批同意的视同无效。对以管委会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管委办要严格把关。现有已签订协议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引进部门提出意见报其分管委领导,经平衡协调后进行审批,财政局按照批准的调整意见做好资金安排和审核兑现工作。


未突破普适性政策的投资协议,项目引进部门要严格把关,经职能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本部门名义与企业签订,并向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政策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提供的专项补助,应当按照上级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拨付到有关部门或企业,未明确具体用途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结转两年及以上未使用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统一交回上级财政。


  第十四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兑付工作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跟踪落实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局配合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结算、与上级财政部门衔接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文件后,按要求及时分情况予以落实:  

 

  (一)对于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明确补助对象、用途和金额的资金,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好资金兑现工作。


  (二)对于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没有明确补助对象、用途和金额的资金,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局后报管委会同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做好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获得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应全数退回已取得的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请各类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资格。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截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管委会各职能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切实履行专项资金的审核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专项资金审核实施规范化的台账管理,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兑现进度,确保各项专项资金支出快捷、安全和高效。


  第十九条 审计局应会同财政局、各职能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分层稽核检查力度,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财政扶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当年度预算安排不足兑现的,可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管委会内设机构职能整合或调整的,根据“三定”方案,对应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职能由调整后的职能主管部门自动承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象保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原《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保税政〔2015〕84号)、《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甬保税办〔2017〕18号)同时废止,管委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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