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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10-26 876次


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宁波市加快发展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十条政策举措》(甬政办发〔2020〕53号)精神,为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我委起草编制了《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企业书面提出意见,于11月2日前加盖公章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杜旭东                 联系电话:89187780


电子邮箱:nbzxban@163.com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宁波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抢抓机遇加快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20〕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发展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十条政策举措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3号)、《关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75号)等精神,加快推进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且主导产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或《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统计目录》范围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创新平台。


第三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涉及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创新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政策兑现。


第二章 重点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重点企业包括应用示范推广企业和成熟型企业。


第五条 申请本细则重点企业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广阔,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或服务业平均水平;


(二)近三年,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六条 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宁波市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或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支持的应用示范推广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自主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其中示范应用推广费用在5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给予推广经费30%的补助;示范应用推广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经认定,给予推广经费20%的补助。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应用新模式、新业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受到国家级有关部委认可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受到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连续三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高于2000万元、呈上升趋势且平均增速高于全市规上工业/服务业平均水平的非上市成熟型企业,获得首笔在宁波注册备案的风险投资机构(人)的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机构(人)的天使投资一年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到位社会投资总额(近3年,且持续一年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直接奖励,具体如下: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00%(含)以上或者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20%;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100%以下、30%(含)以上或者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量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5%;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30%以下、10%(含)以上或者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量500万元以下、300万元(含)以上,奖励金额比例为10%。


前期已获得类似补助的企业,其新增社会投资额(近3年,且持续一年以上)部分可参照上述直接奖励细则,累计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重点项目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重点项目包括延伸产业链重点项目、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延伸产业链重点项目是列入“宁波市延伸产业链重点项目库”(以下简称“延链库”)的项目。延链库每年由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推荐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构成。


延链库中备案手续齐全、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专家评审、银行贷款确认后,给予贷款利息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补助,资助2年。


第十条 备案手续齐全、民营企业投资超过50%,且服务产业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设备总投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1、设备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设备总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15%的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为转化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备案手续齐全的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项目,给予设备总投资额30%的补助,分两次下达,其中经认定后,先按补助总额的50%给予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给予补助总额的50%。


第四章 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创新平台包括宁波市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浙江省省级及以上双创示范基地、特色小镇、“万亩千亿”平台,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申报本细则涉及创新平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满足当年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 按照《宁波市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成功认定为宁波市产业创新中心,可分两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成功认定为浙江省产业创新中心,可分两年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成功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分两年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成功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主中心),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


第十五条 按照《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成功认定为宁波市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成功认定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成功认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累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成功认定为浙江省双创示范基地、特色小镇、“万亩千亿”平台等创新载体的单位,可一次性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成功认定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载体的单位,可一次性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成功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可一次性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要求,第一个评价年度评价得分80分(含)-90分的,再给予150万元补助,90分(含)以上的,再给予30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600万元,后续评价不再补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每个单位的补助金额按照差额同比例核减。同一单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


第十九条 每年由市发改委下发申报通知,各地发改部门组织申报,根据领域专家评审意见、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市发改委提出本年度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创新平台的建议名单及奖励金额,经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委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各地发改部门配合市发改委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截止后涉及部分政策补助需延续兑付的执行至兑付结束。《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示范奖励管理细则》(甬新领办〔2020〕2号)和《宁波市创新平台管理细则》(甬新领办〔2020〕3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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