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2日
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区节能降耗工作,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以及市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用于支持节能降耗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2、推进全社会节能项目,主要为开展能源监察(审计)项目等;
3、推进节能降耗推广和考核,主要包括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节能考核奖励等;
4、其他推进节能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且纳税(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公共机构。
第六条 资金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鄞州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导向;
2、项目建设单位重视节能减排基础工作,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等制度完善,能按时报送有关能源利用报表;
3、节能降耗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企业(单位)应完成落后产能、落后设备、落后工艺淘汰工作;
5、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6、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各类节能降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一般不超过24个月,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节能改造项目。对列入备案计划、实际设备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无形)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技术)的投资(单体设备在8万元以上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投资时间跨度为上一年10月至当年项目竣工验收止。
对项目实际投资额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1、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承兑当年到期)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账单。
2、对以设备(技术)购买合同为依据并取得发票,其支付金额已达合同80%以上的,按合同上的设备(技术)金额全额计算,不足80%的,则按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来计算设备(技术)投资额(无合同的,按购置设备(技术)发票的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按规定列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
3、自制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待设备完工后,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
4、企业之间互相转移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第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列入备案计划、节能量大于等于200吨标准煤、改造前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能效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项目用能单位不超过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节用能单位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节能监察(能源审计)项目。监督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不断提高其用能水平和能力,对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每家给予2.5万元补助。
第四章 备案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节能改造项目备案时间为当年7月30日前。申报受理时间为当年9月30日前,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报电子版,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等);
2、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3);
4、企业节能承诺书(附件4)。
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时间为当年7月30日前。申报受理时间为当年9月30日前,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报电子版,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节能量审核按《宁波市项目节能量审核暂行规定》执行。
主要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等);
2、宁波市鄞州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5);
3、节能量审核报告;
4、企业节能承诺书(附件4)。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和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补助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或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加强节能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若申报投资额与审核结果相差30%以上,原则上取消政策享受。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