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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保税政〔2016〕51号
2016-09-06 68次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6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关联企业集团的管理,理顺我区企业的关联关系,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和壮大,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企业集团是指企业间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组团。关联企业集团一般由若干家关联成员企业组成,并指定一家业务量大、赢利状况好的关联成员企业为集团核心成员企业。关联企业集团名称由核心成员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提出。


第三条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关联企业集团根据合并的统计数据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除外。一般指定1-2家成员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成员企业较多的,最多不超过3家。


第五条  关联企业集团的认定标准


(一)关联成员企业需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税;


(二)主营业务范围大致相同;


(三)存在以下关联关系之一:


1.股权结构关系: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含)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含)以上的;

2.特殊利益关系:企业实际控制人具有其他利益上关联的关系,如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亲属等控制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关联企业集团的认定程序


由核心成员企业牵头向管委会项目引进部门提出认定申请,项目引进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后,再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审核认定。无项目引进部门的企业直接向经济发展局提出认定申请。关联企业集团成员增加或减少的,经核心成员企业同意后,依本程序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关联企业集团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关联企业集团认定申请表;


(二)各关联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经认定的关联成员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关联资格:


(一)因股权变更等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被取消资格的关联成员企业,不再按照关联企业集团享受相关政策。以虚假资料获得产业扶持的,应全数退回已取得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为防止企业恶意套取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拆分注册多个法人主体,但从事相同业务的企业,根据掌握的企业股权结构关系、特殊利益关系等信息,可通过经贸、招商、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商并报委分管领导批准直接认定为关联企业集团。根据掌握的企业有关信息,认为不再符合有关关联企业集团认定标准的,也可通过相关部门会商并报委分管领导批准直接取消关联企业集团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指导单位:宁波市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8718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宁波帮企一把企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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