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
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宁波建设,促进宁波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提高我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责任和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改办”)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牵头组织和协调部门。
第四条 市文改办主要负责根据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设定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会同市文改办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及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有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同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要求,且纳入宁波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园区基地、其他中介组织以及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三)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大力推进文化宁波建设,重点支持书香产业、影视产业、音乐产业、创意设计、文化旅游、文化科技、文化贸易、文化金融、媒体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文化制造、工艺美术和文创产业园区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第四章 扶持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项目必须满足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具体扶持标准等内容)的要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按照申报指南或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项目补助、项目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文化产业予以资助。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所需材料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由市文改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能分工受理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2、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由市文改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开展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或审计,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扶持资金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市文改领导小组审定。
(三)市财政局联合市文改办安排下达经审定通过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市文改办联合各职能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报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才能实施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报告市文改办,并将资金原渠道退回。
第十七条 获资助的企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文改办、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报告本企业(单位)发展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由市文改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按职能分工对上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并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报市文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市文改办每年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市文改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金拨付挂钩。
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由资金管理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由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按职能责令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改办取消其对文化产业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文化产业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文改办〔2016〕12号)、《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通知》(甬文改办〔2017〕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限3年,到期后如需延长,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