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法院,检察院: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8〕16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18〕99号)等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