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政府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轨道交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轨道交通运营政府补偿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宁波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政府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9日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政府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轨道交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完善轨道交通运营政府补偿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范围
(一)运营收入无法涵盖运营成本支出而产生的亏损,包括政府购买轨道交通优惠票价部分(即实施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票价优惠政策而减少的票款收入和现行票款收入低于合理运营成本部分)。
(二)固定资产(隧道、车站外的设备和系统等除外,下同)在运营期间发生的折旧、大中修费用支出、更新改造支出和设备追加支出。
(三)建设资金中除资本金外的借款本金在运营期间产生的利息支出。
(四)其他政府指令性支出。
第三条 补偿原则
(一)纳入政府补偿范围的各项成本费用为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二)纳入政府补偿范围的各项支出应反映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正常需要,影响成本费用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市场公允水平。
(三)政府补偿应体现适度激励效果,鼓励运营企业不断提升轨道交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激励运营企业增加营运收入,合理控制运营成本。
(四)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特点,结合宁波轨道交通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多种形式的政府补偿方式。
(五)政府补偿中涉及的运营成本规制指标可在规制期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补偿方式
政府补偿方式分为经营性补偿和资本性补偿两种方式。
(一)经营性补偿主要适用于弥补运营收入无法涵盖运营成本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大中修费用支出部分。经营性补偿由市本级财政建立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逐年进行考核和补偿。
(二)资本性补偿主要适用于借款本金运营期间产生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更新改造支出和设备追加支出。资本性补偿资金通过设立轨道交通发展基金进行综合保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于场站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地块出让收益中的市本级统筹部分、建设资本金筹集完毕后继续筹集的财政性资金,以及运营企业通过其他资源类经营产生的收益。
第五条 补偿期限
轨道交通运营发展按不同阶段划分为运营发展期(线网建设期至实现运营收支平衡阶段)和运营成熟期(实现运营收支平衡后)两个阶段,不同发展阶段政府补偿方式应各有侧重:运营发展期,政府补偿按经营性补偿和资本性补偿两种方式结合进行;运营成熟期,政府补偿按资本性补偿方式进行。
第六条 补偿按年度预算、按期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 年度预算
(一)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指挥部(集团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轨道交通运营经营预算及政府补偿申请等报告(含经营性补偿和资本性补偿两种方式),报送市轨道交通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协调办)审核。
(二)资金协调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各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本办法及《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及考核办法》,综合市财政实力情况,核定次年考核和补偿方案,并予以下达。
第八条 按期预拨
(一)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政府补偿方案安排财政预算,按补偿方式予以定期与不定期预拨。
(二)市轨道指挥部(集团公司)根据考核和补偿方案及市财政局补偿预拨计划,组织筹集运营资金,合理控制运营成本,规范使用政府补偿资金。
第九条 年终清算
(一)市轨道指挥部(集团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轨道交通运营财务决算、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年度政府补偿清算报告等,报资金协调办审核。
(二)资金协调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轨道交通运营财务和各项考核指标进行审定。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对上年度轨道交通政府补偿进行清算。
第十条 组织机构
轨道交通政府补偿由资金协调办组织实施。资金协调办设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轨道指挥部(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一)资金协调办负责组织研究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平衡,组织实施本办法,落实宁波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有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组织设立轨道交通发展基金及制定配套制度;负责轨道交通政府补偿的管理,审核年度政府补偿方案。
(三)市发改委负责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票价方案、成本监测及其调整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的票价调整听证制度;参与实施轨道交通政府补偿管理。
(四)市交通局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管,下达轨道交通运营业务考核指标;组织对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考核;参与实施轨道交通政府补偿管理。
(五)市国资委负责轨道交通资产监管,下达轨道交通运营经营效益考核指标;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年度财务报告委托审计、经营效益和成本规制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参与实施轨道交通政府补偿管理。
(六)市轨道指挥部(集团公司)负责参与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及考核办法》,参与设立轨道交通发展基金;负责编制轨道交通运营经营预算,落实轨道交通各项考核指标,控制轨道交通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效益;负责报告轨道交通运营经营情况、财务决算、各类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与考核,依规申请轨道交通政府补偿等资金;负责规范轨道交通运营财务管理、信息统计管理和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或委托社会会计审计专业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政府补偿资金专项检查。
(二)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